(四)呼叫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呼叫中心固定资产,逐步、有序地改善呼叫中心工作条件,提高客户服务部经费使用效益和办公设备的利用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客户服务部呼叫中心的各类办公设备系公有财产,工作人员应认真爱护,有效利用。其资产的所有权均归属本企业,所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呼叫中心设备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客户服务经理领导与呼叫中心专员组成,服务部经理为组长,呼叫中心专员为副组长。管理小组负责呼叫中心各类设备的统筹规划、调配及管理。
第四条 由管理小组负责呼叫中心的设备采购工作。采购时须遵守有关规程。
第五条 设备(用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设备的配置以适用和提高工作效率为主要原则,添置、更新等要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使用效益和购置经费等因素。
第七条 工作职责。
1. 督促、落实设备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程。
2. 拟订设备增添、更新、购置计划,落实采购事项。
3. 设备的调配、管理和协助维护。
第八条 呼叫中心设备的添置和更新要有计划,未经总经理和管理小组同意的经费支出不能列入办公经费核销。
如需自行购置,应征得管理小组同意,严格遵守呼叫中心设备购置和管理的规程,并向客户服务部登记。
第九条 办公设备(用品)均用于呼叫中心日常运营,不得擅自占用或私用,不得利用呼叫中心的设备对外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私自将设备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要及时办理个人经管的设备的移交手续,清还个人保管和使用的所有附带设备,不得带走,更不得占为己有。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设备损耗、更新换代、更换配件和报废等变动情况应在固定资产卡上做好登记,并交由客户服务部按规定处理,不得占为己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呼叫中心设备的作用,各种闲置、积压的设备应报客户服务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处理。
因意外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遗失的,应向综合科提供损坏或遗失情况,经同意方可更换或补购。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如复印机等)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由呼叫中心管理专员负责管理,各服务人员均有自觉维护的责任。
第十四条 领取工具或设备应履行登记签领手续。
第十五条 全体呼叫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配合和支持设备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