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部门的含义
公共部门是指一种与私营部门相对的重要组织形态,其是公共、政治决策的结果,而不是市场运作的结果; 其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范围与种类不是由消费者的直接愿望决定的,而是由政府机构决定的,在民主社会,是由公民的代表来决定的。 公共部门是建立在权威关系之上的。 公共部门的显著特征在于其拥有对一切人或权利要求的权威,这种权威具有普遍性和惟一性。 公共部门是公共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主体,包括政府、公共企业、非营利性经济组织(例如基金会等)、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等。 其中,政府是公共经济部门的最主要成员。
(2)公共部门存在的正当性
市场机制导致资源的有效利用的要求是以竞争因素与产品市场的条件为依据,这意味着自由地进入市场而不存在障碍,要获取这些条件,就需要政府的调节或其他措施。
在由于成本降低而使竞争变得无效的地方,也需要政府调节。
没有政府所提供的法律结构的保护与执行,则市场活动所需要的契约安排和交易就会无法存在。
某些具有生产特点或消费特色的货物;即使排除了竞争上的障碍,也无法通过市场得到供应,发生的外在性问题需要公共部门解决。
因市场体制与通过财产继承权转移而导致的收人和财富分配,须进行社会价值的调节。
市场机制,尤其在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中,未必带来高就业率、稳定的物价水平和社会期望的经济增长率,要达到这些目标,则需要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