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公共管理活动的服务对象,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公民有权利参与公共管理活动和监督公共管理活动。
作为服务对象的公民对公共管理的满意程度也可以反映公共管理的水平高低,因为,公共管理活动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最终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公民的意愿和要求、 保障和实现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欧文·E.休斯指出, “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公民同意推举某人以其名义进行治理, 但是必须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为公民服务。".所以“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责任机制。
1.公民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要履行公民义务并接受政府管理公共管理是通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来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的物化表现形式是社会成员普遍需求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是由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收益也归社会成员共享。
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须服从本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且接受公共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后果,比如某项政策的实施,会影响到公民的行动选择。
从这些层面上来看,公民是公共管理活动的对象,公共管理活动的结果最终指向的还是公民,由他们切身感受和经历公共管理的效果,包括国泰民安、社会福利、交通、信息、资源发展等。 因此,作为管理对象的公民,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享受着公共管理所提供的福利,并且公共管理活动产生的实际后果要由公民来承担和接受。
作为公共管理对象的公民,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主要充当的角色是:
(1)履行公民的义务。
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这些义务的履行是为了维护社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2)从公民与政府构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来说,公民属于行政相对人。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在行政管理活动当中,负有的义务包括: 服从行政管理;协助公务;维护公益; 接受行政监督;提供真实信息。
2.作为社会的主人,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公共管理
一位著名的公共管理学专家曾断言:
公民的集体力量永远会比政府的权力创造出更大的社会福利壁。 国际权威评估机构已把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地位和参与程度,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尺度。 我们不仅需要关注政府的公共管理,更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体系,维护公民的主人翁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同样, 根据民主政治的理念,公权是人民自由权利的让渡和授予,公权的执掌者应当是人民利益忠实的维护者,是人民的公仆。卢梭曾经说过, “人民议员的意志不是、也不可能完全代替人民的意志,人民议员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净。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现代公共管理要求以人为本、为公民服务。由此可见,公民在整个公共管理活动中,不仅仅是管理对象,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更成为了公共管理主体中的一员,原来作为管理对象的公民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当中。 公共管理中公民参与的增加,体现了普通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并以此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一方面,推进公民在公共管理中的参与可以增加政府决策和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使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政府决策的理由和依据,增加对有关行政决策的认同,推动有关决策的顺利实施,从而提高公共管理效率,提高政府在实际管理中的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