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来讲,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具体公共管理行为。 而国家公务人员同时也是公民,他们也有自己的个人行为,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的双重行为,即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是行政诉讼受案与不受案的一个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将不承担责任。
国家公务员运用其所任职务上的职权是最常见的职权运用,当国家公务员针对公共管理事务运用自己职务上的职权时,毫无疑问属于职务行为,虽然这种职务行为也有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但国家公务员还可能出于私利,就私人事务运用自己所任职务上的职权,这往往被视为是他的个人行为。 事实上,国家公务员此时是在利用自己的双重法律身份:
以自己的行政法律身份为自己的普通公民身份谋利。 现实生活中国家公务员运用行政职权的目的十分复杂,有的是出于公务目的,有的是出于个人利益目的,而后者应该是滥用职权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算是个人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国家公务员运用了其所任职务上的职权,就是职务行为,而不论其主观动机和目的是什么。
职权是与其所任职务共存的,是行政机关长期、固定地委托给有某种职务的公务员行使的,而且通常由该公务员自主运用,只要有职务就可行使职权,自国家公务员任职时起行政机关就对他全权委托,因而行政机关要对该职权的一切行使后果承担责任。
在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中,还有一种特别的行为,即个人利用职务的犯罪行为。 这种个人犯罪行为往往都是同违法职务行为混合在一起的。 国家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上的权力处理私人事务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职务行为,而违法职务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公务员的违法职务行为在行政法意义上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在刑法意义上却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职务犯罪行为。
由此便可能出现对国家公务员的同一违法职务行为,行政机关是行政违法责任主体,行政机关中的公务人员个人则是犯罪主体, 形成双重主体双重法律责任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