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因其商业模式、技术等方面的新颖性,获得的创业资金大多来自海外,同时受制于我国ICP牌照对外资准入、境外返程投资等方面的限制,所以互联网企业多采用VIE架构。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结构”或者“新浪结构”,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与境内的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从而达到把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目的,而境内运营实体就是境外上市主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VIE架构的设计初衷就是其优点最大的体现:即在合法的框架下通过协议控制方式,使得拟上市或投资受限公司在名义上符合国家法律与政策的相关要求,从而帮助公司顺利实现投资或融资的目的。VIE架构既解决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或融资的难题,又使得外资能够进入我国限制或禁止类行业,因此它受到了境内外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的一致推崇。
自2000年4月新浪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首开互联网企业采用VIE结构在境外上市的先例以来,搜狐等其他门户网站,百度、阿里巴巴、盛大游戏等其他互联网公司也通过VIE结构实现了海外上市。我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有42%采用了VIE结构,还有数千家未上市的公司在继续采用VIE结构从事经营。根据国泰君安数据库统计,截至2011年8月,自新浪以VIE结构上市以来,共计有40家互联网公司采用VIE架构在海外上市(其中在美国就达到36家),总市值达1600亿美元。因此可以说,VIE结构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VIE结构概览
搭建VIE结构通常的做法如图16-1所示。
图16-1 VIE结构图
(1)境内运营实体的创始人共同或各自在海外离岸法域[通常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一个壳公司(“创始人壳公司”)。
(2)创始人壳公司在开曼群岛(Cayman)成立一个公司,作为未来的境外上市主体(在VIE结构搭建完成之后,一般该上市主体会在上市前引进VC/PE投资人)。
(3)境外上市主体再在中国香港设立一个全资壳公司。
(4)中国香港壳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
(5)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
二、VIE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创始人
一般情况下,创始人和投资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会发生创始人和投资人利益不一致的情况。由于在VIE结构下,创始人通常既是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也是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所以在创始人与境外投资人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创始人有可能会利用其境内运营实体股东的身份做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1.创始人终止VIE协议的风险
在创始人和投资人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创始人可能会终止VIE协议,如之前受到广泛关注的阿里巴巴终止支付宝VIE协议事件。2009年6月,浙江阿里巴巴以1.67亿元向Alipay E-commerce Corp收购支付宝的70%股权。在2010年6月,央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强调:外资的支付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为了符合全内资资格,同年8月,浙江阿里巴巴又以1.65亿元收购了支付宝剩下的30%股权。由于浙江阿里巴巴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存在协议控制,所以上述两次关于支付宝的股权转移,都处在协议控制下,如图16-2所示。但2011年一季度,央行发函要求支付宝做出关于“协议控制”的书面声明。支付宝在书面声明中称,浙江阿里巴巴作为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权人,无境外投资人通过持股控制支付宝。基于对形势的判断,马云决定终止协议控制,停止合并报表。
2.创始人离婚的风险
由于在VIE结构下,创始人通常情况下既是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也是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所以在创始人离婚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出现境外与境内的股权同时面临被分割的风险。如相关媒体所报道的土豆网创始人离婚事件和赶集网创始人离婚事件等。根据相关媒体报道,2010年11月初,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随后,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土豆网创始人的前妻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行动,冻结了土豆网创始人名下三家公司股权,其中包括境内主要运营实体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土豆网原本于2010年就有望赴美上市,但由于创始人陷入离婚财产诉讼,上市受阻,结果其最大的竞争对手优酷抢先登陆纽交所。待创始人解决完离婚官司再准备上市时,市场行情已经急转而下。
3.投资人与创始人控制权之争
投资人与创始人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之争也会发生在VIE结构下。但是在VIE结构下,由于创始人是境内运营实体的直接股东,所以创始人可以更容易转移境内运营实体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资人赢得了公司的控制权,可能最后也只能得到一个空壳公司。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
在VIE结构下,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投票权。而这些重大事项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放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层面处理。
1.股东会
在VIE结构下,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将需要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同时照搬到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境外投资文件中通常会规定境内运营实体的重大事项需经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会审批,但是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并不是境内运营实体的直接股东,所以该等事项仍然需要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会做出决议。
2.董事会
在VIE结构下,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将需要境外上市主体的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同时照搬到境内运营实体的董事会,以及要求境内运营实体董事会的组成与境外上市主体董事会的组成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境外上市主体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在境内运营实体董事会层面一般也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