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 10世纪晚期外族入侵和社会动荡趋于平和,欧洲的手工业和商业得到迅猛发展。为满足消费与交换范围不断扩大的需求,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易的手工作坊和集市开始出现,商业活动的频繁化为古老市镇注入了新的活力,城市开始复兴并获得成长。在此背景下,专门用于规范生产活动、市场活动和城市生活的管理思想和活动开始出现,这些思想与活动的制度化表现就是行会制度、集市职员制度和城市宪章。
(一)行会制度
行会(guild),顾名思义就是行业从业者联合会或者协作会。最初,从事某一特定产品生产与买卖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都大多集中在某一区域内,这样既有利于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又有利于相互监督,维持行业生产。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按不同行业进行划分的行会。在德国,最早的行会是形成于 1106年的沃姆斯的鱼贩行会。为了维持本行业的正常发展,维护从业者的利益,行会形成了特定的行业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行业从业资格。手工作坊一般由学徒、帮工和师傅三类人组成,他们之间是一种带有封建等级性质的师徒—雇佣关系。根据行会的规定,只有师傅才具有从业资格,可以独立开业经营。要成为某一行业中的一个师傅,就必须从学徒干起,经过 2~7年的学徒期学习之后,升为帮工。与学徒从师学艺,无偿劳动不同,师傅要支付帮工工资。工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货币工资也可以是实物工资,但工资标准却由行业规定,任何作坊不得突破。帮工升任师傅需得到行会的批准,行会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举行特定的仪式。师傅是行会的正式成员,有权参加行会的大会。行会除了对本行业的师傅数量严格限制之外,还有其他的诸如财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要成为一名具有行业从业资格的师傅,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对生产原材料的数量与质量做出规定。行会一般不集中采购各作坊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而是由各作坊自行处理,但是会对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的规定。如果某一作坊购买的原材料过多,那么其他的作坊可以分享这些原材料。
3.规定作坊规模。行会对作坊的生产规模,包括作坊招收学徒与使用帮工的数量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行会还对作坊的生产时间也做出了规定:冬季最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夏天则不能超过 16小时,无论冬夏,都严禁夜间生产。“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而更重要的是限制生产者生产过多的产品造成生产者之间的不平衡。”
4.对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做出规定。行会规定任何作坊不得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同时也不能生产过量的产品。如果产品质量低劣就得就地销毁,严禁销售;如果生产了过量的产品,则需要被处罚罚金。
(二)集市职员制度
随着商品交易的频繁化和固定化,定期举行的集市开始出现。12世纪以后,集市大量增加,许多欧洲城市诸如威尼斯、科隆、斯图尔桥等都有集市,国王和诸侯采取各种措施确保集市安全,并设立专门的法庭开展与集市交易有关案件的审理和各种纠纷的仲裁,同时,国王和诸侯也通过征收集市税、市场税、交易税等税金和收取租金、地皮费等费用来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中世纪最著名的集市当属位于法国巴黎以东香槟(也译为香巴尼)伯爵封地上的香槟集市。香槟集市轮流在特鲁瓦、拉尼、普罗文斯和巴尔四座城市举行,每个集市持续一个半月,特鲁瓦和普罗文斯的集市则各举行两次。所以,除了非常短暂的间断之外,整个香槟地区可谓全年集市不断。
为了加强对集市各项活动的管理,香槟集市发展出了一种集市职员制度,具体包括:1.集市监督员。一般为 2~3人,负责集市的司法、维持秩序和公布管理法令。2.集市书记员。又被称之为监督助理,起初只是在市场监督离职时暂时代替监督行使职权,以后逐渐成为集市的真正管理者。3.集市监印官,也被称之为秘书。主要职责就是把香槟伯爵的印信加盖到集市期间所签订的一切重要契约上。4.集市警卫官。职责是维持集市的秩序与安全并监督各种命令的执行。除此之外,香槟集市还设有集市法庭,用于调节各种纠纷,裁决相关案件。集市法庭是一种上诉法院,从这里可以上诉到国王的最高法庭。
(三)市政管理思想
城市是古罗马文明的标志,被北方蛮族入侵所毁灭的城市,在 10~11世纪时随着商业的兴起得以复苏,并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成为欧洲新的政治、宗教或经济中心。“宗教、商业与城市政府并存在城墙以内,但是把城市改变为欧洲的经济中心,并让城市第一次只依靠商人和工匠的活动生存下来的,则是其商业活动。” 因此,城市成为商人们的聚居地,商人是城市居民的构成主体。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商人经济实力的壮大,城市居民逐渐掌握了更大的影响封建领主的力量,通过从封建领主那里获取“自由特许令”(freedom charters),又被称为“城市特许令”(urban charters)的方式,城市居民获得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商人利益,促进贸易发展的特权:蠲免税负,获得一定的行动自由,拥有城镇财产而无须履行相应职责,以及自治的自由。这一趋势的进一步强化,使城市开始向着“城市自治体”(commune)转变,拥有自己的政府、法庭、税务机关等。欧洲城市的这一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城市的兴起,论过程,是演进的;但论结果,是革命的。长期的聚居、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经验终于在居民中间养成了一种强烈的共同意识,即反映在以和平方式要求领主,不论是男爵、主教或主持,承认城市为一个自治社会。如果这项要求被拒绝,就以暴力方式来反抗封建权力并要求宪章的自由。” 一个自由的、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城市,是早期中世纪欧洲未曾有过的一种新的政治和社会有机体,通过“城市宪章”实施着有效的市政管理。市政管理的思想在“城市宪章”中得到体现,具体包括 :
第一,人身自由。在欧洲许多城市的“自由特许令”中明确给予市民人身自由,免除封建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作为农奴标志的结婚税等税负。有的城市虽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严格遵循着惯例,给予从领主的领地逃到城市满一年零一天的农奴以人身自由并加以保护,领主不能强制逃亡农奴返回领地。
第二,土地自由。虽然城市的土地在法律上属于领主的财产,但城市居民可以通过缴纳一定货币地租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负担沉重的劳役和其他封建义务。尽管城市土地的使用者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所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但却拥有处分土地的自由,可以将土地出售、抵押、转让或者转租。
第三,司法独立。大部分城市的“自由特许令”都规定,市民只能由城市的司法机关审判,从而确保了城市的司法独立,使司法从封建的领主审判权下解放出来。在城市中通行的是从城市习惯逐渐演变而来的适应工商业的城市法。城市法庭的法官一般通过选举产生,大部分由商人或者其代表担任。
第四,财政自由。城市与封建领主约定,通过以每年向领主缴纳固定数额经费的方式,以取代领主所拥有的对城市征收市场税、法庭罚金、任意税以及地租等各种税费的权利。
第五,贸易自由。城市被允许定期举行市场或集市贸易,城市居民经商免交市场税。但这种税金的蠲免只针对本市居民,外来商人仍要缴纳各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