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程序引起的分流形式
采用“信汇”、“电汇”进行结算时,一旦买方付款发生,买方就从法律上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这时商流发生了。但是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可能要拖延一段时间才能发运物资,此时物流尚未开始,形成了商流在前、物流在后的分流形式。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时,卖方先发运物资,再凭运输凭证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手续,这时物流已经开始,但买方可能还未向卖方付款,或者卖方虽然已经办理了托收手续,而实际意义的商流尚未发生,即商品所有权的转让没有真正实现,出现了物流在前、商流在后的情况。
“三角结算”指商品交换的三方当事人采用三方结算货款,商品实行直达供应的购销方式。这种交易行为多发生在批发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如一批物资在A、B、C三方之间发生交易时,先是B付给A货款,但商品仍然停留在A的仓库中,这时商品的所有权已从A转移到B手中,而A与B之间并没有发生物流;此后,B又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C,C付给B货款,C与B也只发生了商流而没有发生物流,最后A把商品直接发运给C,A与C之间没有商流却有物流,形成商流迂回、物流直达的分流形式。
(二)购销方式引起的分流形式
商品购销方式引起的商流与物流的分离,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预购,即买者预先将货款支付给卖者,过一段时间后,卖者向买者交货。这是一种商流在前、物流在后的分流形式。
第二种赊销和第三种分期付款。这种商业信用方式是卖者先把商品交给买者,买者延期或分期付款,形成物流在前、商流在后的分流。赊销和分期付款的购销方式在现代商品经济中已经普遍为人们所用。尤其当商品总供给不断增长,甚至出现供过于求的时候,这种分离形式表现得尤其突出。
(三)期货市场形成而引起的商物分流
期货市场所表现的商流与物流的分离形式可谓是一种极端形式。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通过商品交易所进行的在将来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某一特定品质、规格的商品的标准合约的买卖。此时,买卖双方关心的不是期货合约背后的真实商品,而是市场波动的商品价格差,即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进行套期保值或者利用价格差投机。只有当实物交割时,才发生物流行为。
(四)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流与物流的分离
电子商务是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一身的完整的贸易交易过程。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电子商务条件下,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可通过轻轻点击鼠标瞬息即可完成。而物流、物质资料的空间位移,即具体的运输、储存、装卸、配送等各种活动是不可能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来完成的。物流是电子商务的组成部分,缺少了现代化的物流系统,电子商务过程就不完整并会受到巨大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