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采购合同类似于销售中的免费试用策略,是指出卖人先给买受人提供样品,在获得客户的满意或肯定回复后,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具体流程是,出卖人事先把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标的物,并及时地给出卖人回复,如图4-2所示。回复的内容包括认同此笔交易、承诺购买和支付价款。
图4-2 试用采购合同签订流程
不过,由于是试用,在正式合同签订和生效前非常容易出现很多问题。具体包括试用期限问题、确认试用合同生效后的法律后果、确定试用合同后标的物的风险等。接下来,我们来分析这三大问题,以及该如何解决。
(1)试用期限问题
首先必须要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自愿原则,关于试用期限的规定是试用采购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必须要合法。在正式签署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标明。由于特殊原因尚未规定的,可以做出补充协议来强调。
倘若出现这种当事人双方都未在试用合同中明确规定,也没有补充协议加以说明的情形,这时以往的类似的合同处理法则就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即依据合同相关的条款例证或者是常见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当然这只适用于采购方与供应商在此项交易前已存在长期的合作,彼此之间都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上。然而这种方式明显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风险,因此,清楚地规定好试用期限尤为重要。
在利用相关条款或常见交易习惯都无法确定试用期限时,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典法》)第六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限。对于这种确定方式,要求出卖人在订立试用期限时考虑周全,比如标的物试用或检验的合理期限不能太短,因为要给予采购方充足的时间检验或试验标的物,从而保护好采购方或买受人的合法利益。
(2)确认试用合同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出卖人和买受人来说,试用合同既保障了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规定了双方要严格履行的义务、承担的相应后果。依照试用采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买受人试用期限内,买受人要做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可以同意购买标的物,也可以直接拒绝,这是完全不受任何外力或人为因素左右或干扰的。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必须及时准确地对其做出满意与否的回答。
(3)确定试用合同后标的物的风险
风险的界定在于买受人是否同意购买标的物,同意或不同意不会影响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但对标的物自身风险的转移方有一定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试用合同采用交付主义原则,但要想试用合同生效这就考虑到附加条件下的合同。虽然标的物的持有方是买受人,但其所有权还属于出卖人,因而标的物风险的承担者也是出卖人。
换到另一种情况下,若买受人拒绝购买标的物,则说明试用采购合同没有任何效力,所以,即便是买受人现在持有标的物,也不能说风险就在标的物持有方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