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票据大案:工行华信案

2019年6月25日18:08:30商业银行的票据大案:工行华信案已关闭评论

经营警示

1.“魔鬼”就在细节中一直以来“华信”就以善做“票据业务”而闻名全国,但也以其做业“粗放”而闻名业内。其衰败源于一起不应发生的事件和一起完全能务的控制的风险。“华信”最大的失误就是没有充分地认识到“魔鬼”就在细节中。

(1)未做好对交易对手的完整的资格审查。

因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丽景支行原行长黄学良是老客户,所以忽视了他在做该笔业务时已经不是该行员工的事实,以致在操作上没有收录其上级部门给予“同意操作”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的授权文件。

(2)缺乏对交易商票的授信额度的审查。

商业银行买入的商票并不是任意两个企业的“购销商品”的组合。其中有一方必须是该行已经给予完整授信的客户,且授信额度、期限与交易的票据是匹配的、能够联系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和授信企业必须是经过有权的分支机构批准或由其总行直接批准的,对方未提供这项文件,因为他们根本拿不出这项文件。

(3)在背书上使用非法印章。

在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上应该盖表示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执行法人批准经营的业务的、完整的带有行名行号的汇票专用章,而这两批票据的背书盖的竟是“结算专用章”,这里结算专用章是打引号的,是犯罪分子改造过的、缺乏基本要素的“结算专用章”。这促使“华信”的交易对手———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丽景支行一口咬定:仅仅只是黄学良的个人刑事犯罪,而不涉及与该行的业务往来。

(4)资金未到过珠海。

未注意与对方交易后的资金划付账户。与对方交易后的资金应划付到对方所在城市(如珠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或表明是其在珠海地方的银行账户。结果这笔资金打入了黄学良开设在郑州的以银行名义实际上是个人操控的账户———这也构成了“华信”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丽景支行根本没有发生过业务联系的事实。

这些细节是商业银行票据经营中必须注意的细节,是已“牺牲”了的中国最早的票据经营商———“华信”买来的细节。各商业银行必须在细节中驱逐“魔鬼”,才能握有不败的胜券。

2.要打造的是百年名店

“华信现象”曾名闻全国。一家支行居然能在数年内开辟出业务品牌,拉动全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实属难能可贵。虽然其盛衰也仅不足7年,但其勇打勇拼、敢为天下先的创业精神也在我国票据经营史上树立了一块丰碑。但由于忽视细节,导致这艘大船翻倒在阴沟里,实为可惜。“华信”给我们的另一个警示是:怎么能持续地发展,从而打造出“百年老店”而非昙花一现?其中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明确的法制建设。执行制度成为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员工、每一个岗位、每一道工序必须严格的、不二的工作指令。

(2)建立持续发展的“风险文化”。企业中每个员工都有强烈的风险意识,由共同的意识产生共同的文化,才能持续地规避风险和抗拒风险。

(3)要有健康完善的激励机制。要营造与社会共同和谐发展的激励机制,而不是个人致富、领军突起的冒富行为,使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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