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票据大案:工行华信案

2019年6月25日18:08:30商业银行的票据大案:工行华信案已关闭评论

案情陈述

1.华信的雄起

在中国票据市场上单以银行分支机构而论,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几乎是首当其冲。该行不足百人,用于票据业务的资本金最多也不过几亿元,而其每年票据贴现规模却高达上百亿元,被业内称为“华信现象”。

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改革试点行,华信的资金业务全国闻名。其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华信资金市场。1997年,随着全国统一的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建立后,华信资金市场改变成了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同年11月,华信支行被改组成了一个票据专营机构,专门从事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由于当时票据业务刚刚起步,而华信支行以操作速度快、敢作敢为的工作状态享誉业内。一时间,中国工商银行华信支行门庭若市。

受市场诱惑以及华信支行成功典范的影响,相继有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河南省的分支机构开设票据业务。自此,河南成为中国票据业当之无愧的重镇。

1999年,存款规模不到15亿元的华信支行的贴现业务量高达131亿元,转贴现44亿元,再贴现62亿元,票据签发超过20亿元,利润7000多万元。

2.“华信”的衰败

当一笔1.3亿元的票据大案爆发后,噩梦就再也没有离开过被称为“票据业的黄埔军校”的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2003年10月31日,华信支行总共94名员工中有39名被解聘,其中大多数出自该支行票据中心;11月1日,该行有7人被公安部门调查。几乎与此同时,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紧急叫停了该行在河南地区的票据业务,华信支行进行业务清理后,原址更名,华信支行结束了所有的使命。

3.涉及“华信”的具体案件

(1)2005年7月13日,郑州中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的特大票据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2002年11月上旬,珠海某公司董事长谢某(另案处理)急需资金,经人介绍结识了专门从事融资活动的“掮客”陈明全、陈启洪、梁永权,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原行长黄学良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经纬支行原副行长兼票据中心主任杨红霞等人。陈明全提出由建设银行丽景支行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回购的方式进行融资,但丽景支行并不具备做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格,于是6人经商量后决定利用虚假的商业承兑汇票骗钱。由黄学良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各类印章复印件及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样本,由谢某、陈明全负责私刻公章并伪造证件。

2003年2月,谢某、陈明全、陈启洪等人携带5000万元假商业承兑汇票到郑州。在杨红霞的指导下,由陈启洪、陈明全、梁永权等人填写汇票及相关材料,后由黄学良在汇票上私自印盖了由其保管的丽景支行结算专用章。杨红霞介绍梁永权等人携带伪造的汇票、证件等资料到被告人张颖晖任客户经理的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经由该行审批取得转贴现款4940万元。为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对汇划款项的监督,杨红霞、张颖晖、梁永权一行在郑州市商业银行政一街支行私下开立了丽景支行账户和中科信公司账户。通过这两个账户将4460万元转入谢某公司,其余480万元被几个人私分。

2003年4月上旬,杨红霞、梁永权、张颖晖、谢某等人再次伪造了8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共8张,按与前笔相同手段,从华信支行骗取转贴现款7893多万元。其中3954万元转入张颖晖姐夫的公司,3589万元转给谢某的公司,350万元被剩余几个人私分。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永权、杨红霞、陈明全、张颖晖、黄学良、陈启洪伪造并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共同诈骗银行巨额资金,犯罪数额达1.3亿元,并造成6000余万元不能追回,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及情节,判处被告人梁永权、杨红霞死刑;陈明全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颖晖无期徒刑;黄学良有期徒刑15年;陈启洪有期徒刑14年。

(2)2004年6月23日,审计署公布的票据案例称,中国工商银行河(据有关方面调查该公司是以其父亲的名义注册的)。

在2002年仅为大连某塑料工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包装”银行承兑汇票4.92亿元。自2001年以来,该公司通过此类“业务”共收取好处费210多万元。此案例的公布再次引起人们对票据的关注。这家以零售建材、玻璃、五金、水暖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于2001年7月注册,注册地在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附85号,注册资金为30万元。

这份审计报告措辞严厉地指出:“‘票据包装公司’充斥河南票据市场,部分商业银行与其相互勾结,为非法牟利大开绿灯,对票据市场的正常运作产生了极大危害。”审计部门发现,河南省存在许多“银行承兑汇票包装公司”,即“票据包装公司”,这些公司专门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虚假的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然后到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从中非法牟利。一些“票据包装公司”甚至是银行职工及其亲属开办的。个别银行还与这些公司相互串通,从中获取好处费、私设“小金库”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报告中说,据了解,2002年度,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某支行共办理汇票贴现47亿元,其中有60%以上票据是经数十家“票据包装公司”包装过的,这些公司仅在该分行就收取了好处费400多万元。

其手法主要是先注册成立“皮包”公司,再通过各种关系联系票源,然后寻找贴现利率较低的银行办理贴现,最后将贴现资金转回原贴现企业,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这份报告列举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2002年,洛阳芬莱商贸有限公司就通过该职工牵线,为大连一家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包装银行承兑汇票并在工行某分行办理贴现业务49260万元,收取好处费344524.25元。审计部门依据该线索展开调查,最后发现,在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期间,该公司共从企业收取票据包装好处费210多万元,大部分被个人提取现金,其中27.5万元转入该职工及其妻子的储蓄存折。又如,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的几个职工在2002年7月设立郑州市信杰贸易有限公司。他们利用工作之便为贴现企业牵线搭桥,仅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这段时间里,就共收取好处费115万元。其中大部分被个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华信支行一位职工一次性提现20.5万元。

这份审计报告指出,大量银行承兑汇票在较短的时间(有的甚至在一日之内)就能完成签票、背书转让、查询、贴现、资金划转等一整套相当繁杂的流程。这一套程序的运转必须有融资企业、“票据包装公司”、银行的相互联手才能完成,核心在于为一些非法融资企业提供一条快速融资的通道。经审计延伸发现,这些融资企业(大部分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取得的贴现资金主要用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缴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方面,有的贴现资金流向了高风险的股票和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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