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分析
1. “商票回购案”中的谁之过“华信支行”死亡于 “商票回购案”。2003年上半年在郑州地区还发生了另一起巨额的 “商票回购案”。这是商业银行的基层工作人员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制造 “票据大案”的重要通道。其基本手法如下:
(1)寻找任意两家企业作为组合:付款人和收款人。
(2)以一家商业银行基层行的名义办理贴现。
(3)在未到期之前以已贴现的票据作为质押,向另一家银行作短期资金融借。
(4)找一个银行账户下载获得的资金,以达到 “个人徇私的目的”。
(5)到期前继续炮制,维系上述循环继续作业。
构成操作的必要条件有:
(1)必须要有贴现凭证和完整的盖章。
(2)必须要在票据的背书上盖有完整的 “汇票专用章”。
(3)必须要与 “买入返售”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上盖有公章。
如果符合上述 要 素 和 要 件,应 该 是 商 业 银 行 的 法 人 委 托 人 之 间 的行为。
但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丽景支商业银行票据经营行在操作中触犯了法律:
(1)丽景支行原行长黄学良在操作这项业务时已不是该行职工;
(2)票据上应盖有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的汇票专用章而不是该行的 “结算专用章”;
(3)在合同上盖的公章是伪造的。
正是以上3条使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与建行珠海丽景支行的民事纠纷演化成黄学良等人的刑事案件。
2.“华信”在促进和发展中国票据市场中的地位问题
早在1997年“华信”就以票据专营打出了自身的品牌,使其成为中国票据市场上的一支生力军。有人统计,该行曾输送票据专业人员达90多名(相当于其整治时员工的总数),成为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票据管理部门的业务骨干。其起步之年,全国的贴现业务量仅为2740亿元,到其关门之时,全国的贴现量、转贴现量(2003年)已达44000亿元。在不足6年的时间里,增长了10多倍。“华信”对此是否起过重要的推进作用?“华信”的关门致使河南的票据业务一落千丈,其存在时是否对河南的经济、金融的发展起到过促进作用?从“华信”遭受的最终损失与其历年创造的效益相比,是否功大于过?人们将拭目以待。
3.“华信”的激励机制
“华信”是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个基层行,其在激励机制上曾采用过非正式编制、绩效挂钩、多拉票多收入等不同于现在国内的商业银行的考核机制。在否定其过程中是否也有可重新认识的成分?当审计署公布其与“票据包装公司”的勾结等时,客观上主流趋势已经有了问题。这种现象能不能杜绝?应该怎样防止和杜绝?这些将是银行业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