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警示
1.业务运作与投资方的行为不能合而为一,要严防利用票据业务做“关联”的抽资动作在本案中北大方正集团既是成都商行的投资人,又是票据业务的“授信人”。
票据业务具有跨地域经营的优势,但不能成为投资人“关联业务”的主体。从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的结果来看,苑高志上任以后,累计为上海北大方正等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4.8亿元,为东莞方正科技等公司办理商业承兑汇票5亿元,约计9.8亿元,远超过其合计投入成都商行的6亿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文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7年9月)》的原则10规定:“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检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在合适的情况下,监管者有权进一步对这种贷款的种类设立绝对的限额,在评估资本充足率时,从资本中扣除这种贷款或要求对这种贷款进行抵押。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文献《大额信用风险的计量与管理(1991年1月)》的第21项规定:给“关联的”交易对手(与放贷银行有关联)贷款时需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在小银行里,给董事和其他内部人员的贷款可能构成贷款账簿的重大部分。“关联”风险的其他形式包括给附属机构或兄弟公司的贷款和给股东或所有者的贷款。这类贷款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在公司集团内部导致融资比例过高。在很多国家,此类贷款不是被完全禁止,就是从放贷银行的资本中扣除。在允许此类关联贷款的国家,监管当局通常施加限额加以限制,限额比用于其他借款人的限额低很多,除非某些情况下这类风险的抵押品达到监管者满意的程度。此外,明智之举是对这类贷款的累计金额加以严格控制,累计金额的准确水平应视国家和当地情况而定。
因此,如果从资本金中扣除其进行的关联交易,将会大大影响北大方正集团参股成都商行的积极性,更不用说投入少、融资多了。按照国际规则办事,才能有效保证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安全。北大方正集团与苑高志的“票据业务”给急于扩大资本金的商业银行上了生动的一课。
2.行长更需按照规则和制度办事
本案中苑高志执行的票据业务“逆向操作”并没有成为该行的一种制度(此项制度得不到政策和法律的许可)。在行内,遭到各支行行长的反对,如各支行行长纷纷向新上任的行长开炮。如果在行内不能成为制度,用行政的命令硬顶着与传统的制度冲撞,是明显违反经营管理原则的。由此,苑高志的做法受到抵制并且被联名举报是不足为奇的,行长更需按制度办事。
3.扭亏不能全靠票据业务
合法、合理的票据业务能够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短、平、快”的经济效益。如果苑高志能遵纪守法、合规合理地开展票据业务,将为其上任第一年为成都商行改变亏损、扭亏争盈打好基础。当然,票据业务在商业银行经营中不可能是唯一的业务,商业银行的经营还包括其他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如果他能够合理地处理好票据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关系,在票据业务中不违规,不搞出格的关联交易,则成都商行的经营将会很快地渡过困难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