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西方企业伦理学进入全面发展阶段。第一,企业伦理学从美国、日本扩展到加拿大、西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第二,企业伦理学进入大学课堂,各种企业伦理学的刊物和研究机构纷纷出现。美国、加拿大和西欧有近30所大学建立了专门研究企业伦理学的学术机构或以企业伦理为重要研究课题的应用伦理学术研究中心。第三,伦理学研究进一步深化,学者们对企业的道德地位、社会责任、道德伦理与企业活动能否相融等展开讨论,公司的道德问题成为企业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并出现三种观点:
一是霍姆斯(Holmes R.L.)等认为只有人才能做出行为选择,具有道德权利和义务、承担道德责任,而公司不是人,不具备选择能力,因而公司本身无道德地位可言,道德准则只能用于公司中的人而不能用于公司。
二是鲍伊(Bowie N.)等则认为既然公司是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就具有道德人格,从而在享受道德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的同时,履行道德主体应尽的责任。三是查·蒂·乔治和M.G.威拉斯奎兹等在内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实体,一方面,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具有道德人格;另一方面,公司由个人组成,公司不能代替个人,公司法人伦理和公司中的个人伦理是企业伦理学的两个不同的层面。
这个时期对企业伦理学理论前提和理论基础的探讨,深化了企业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同时,学者们还构建了企业决策的伦理分析模式,为企业伦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渗透找到了一条可行的途径。第四,在企业伦理的实践方面,20世纪80年代,企业伦理规范不仅在美国大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也被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企业全面引入,少数企业设立了伦理委员会和负责处理伦理问题的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