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票据大案:方城农行案

2019年6月25日18:44:40商业银行的票据大案:方城农行案已关闭评论

经营警示

1.通过什么形式和途径“上存款”

在本案中高合安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初衷是为了履行基层银行行长的重要工作“上存款”,即增加存款。对中国众多商业银行的基层行来讲,其主要负责干部长期的基本工作任务就是增加存款。增加存款是“枷锁”。“山西7·28大案”中很多基层行考核他获得基本效益的最粗的的干部们说:“求求领导,别再增加考核存款指标了。”

一个县城里的银行突然增加上亿元的存款,确实不可能是按照常规的思维和手段取得的。小县城的高合安受到省城杨红霞的点拨找到了“上存款”的捷径:利用虚假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虚构的商业贸易背景,为其转贴现“商票回购”业务获得了一笔不菲的存款,顺利地完成了“上存款”的时点任务。

这种方法可能已被一些基层商业银行采用,但我国货币监管当局对此却是明令禁止的。这是一种派生存款,一种擅自提高国内货币存款总量的方式,是与稳健的货币政策、与票据交易应有的真实贸易背景相违背的。因此,单纯用这种方式“上存款”是不可取的。

2.能否将银行的资金转到私人名下并开户

本案并没有导致农业银行的直接经济损失,经司法调查,高合安本人并没有获得特别的经济利益(好处),而给高合安终审定下的罪名就是“挪用公款”。

因为高合安将转贴现“商票回购”获得的近1亿元款项以李金成和白丹的名义经多家银行分批汇入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营业部,被李金成用于注册珠海东方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李金成名下拥有资金9000万元、白丹名下1000万元,这就构成了犯罪的事实。如果高合安在转贴现“商票回购”中获得的资金不以私人的名义转汇到珠海(当然,其以个人注册的名义不能成立),则该案可能将有其他的结论。

因此,利用权力将从商业银行贴现所获得的资金转入或下载到个人名下是犯罪行为,用这笔资金开户更是欺骗行为和挪用公款的行为。

3.能否用银行营运资金给私人注册公司

私人注册公司使用的都应是个人资产,如果资金不足就不能办公司,这是最起码的常识。但在我国有许多人把短期致富的希望压在了银行上,要注册大公司就必须要有大额款项,那么票据贴现就是实现快速聚财的最简便的方式,这也是社会不法分子梦寐以求的事情。要实现这种“理想”就必须要认识能在商业银行中握有操作资源的人,所以高合安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杨红霞等人的不二人选,他也因此犯了罪。

基层银行的管理者、票据业务的经营者应注意:在平时的业务中,犯罪分子们可能还有一个企图,那就是用银行的钱或者票据转贴现获得的资金去注册公司,这是非法的用途,对此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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