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票据大案:方城农行案

2019年6月25日18:44:40商业银行的票据大案:方城农行案已关闭评论

焦点分析

1.罪与非罪争辩激烈

2004年6月30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高合安使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以方城农行的名义在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办理了转贴现款1亿元,用于私人注册公司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高合安则称,所谓100万元好处费从未听任何人说过。虽然杨红霞说过给他一定股份,但他并没有同意。

辩护人说,高合安在其任职的银行办理该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过程中,虽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但依合同约定,作为贴现申请人有权支配自己已获准贴现的资金。作为经纬支行已承办贴现的贴现人,有权从事转贴现业务,即从方城农行获得卖出款项。由工行郑州经纬支行汇入方城农行的资金,因为是卖出回购业务,其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这笔款项不能作为方城农行的公款来对待。对高合安在处理票据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照金融制度来处罚。

2.行长被判挪用公款罪

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合安利用担任方城农行行长之便将已汇入方城农行储备金账户的商业承兑贴现款挪给他人使用,用于个人成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该案件涉及资金庞大、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高合安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挪用款也已全部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既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意愿,又没有挪用公款的客观表现,认为其仅是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不予采信。2004年10月1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认定,高合安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审判书写明:高合安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使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以方城农行的名义在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办理转贴现,该款项已归方城农行支配和使用,这笔款项应属于公款。随后高合安又将这笔款项以私人名义转汇到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营业部,作为私人成立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即行为人利用担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将已汇入方城农行储备金账户内的商业承兑贴现转回购款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特征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不服,进行上诉。

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高合安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南阳市中院审理查明,高合安在郑州市以方城农行的名义向工行经纬支行出具转贴现申请。在申请获准后与经纬支行签订转贴现协议,协议载明:方城农行承诺因保证事项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和损失概由自己承担。在协议生效与高合安在票据背书签字后,经纬支行方将转贴现款汇给方城农行,该款进入方城农行储备金账户后,已属方城农行的公款,由方城农行支配。但在事实上,该款却由高合安个人决定挪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由于高合安及时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及时协助警方追回这笔巨资,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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