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转移价格的含义
在责任会计体系中,企业内部的每一个责任中心都是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为了分清经济责任,需对各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考评,各责任中心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例如,在采用流水线连续加工方式进行生产的企业中,某一工序完成的半成品转移到下一个工序继续加工,在实行经济责任考核的情况下,相当于是一个责任中心向另一个责任中心出售产品。为了正确评价企业内部责任中心的工作成果,就必须为各责任中心的这种内部交易活动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计价标准,采用一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计价结算。这种计价结算,并不真正动用货币资金,而是一种观念上的货币结算。计价结算过程中使用的价格,称为内部结算(或转移)价格。
内部转移价格,是指企业内部分公司、分厂、车间、分部等责任中心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等内部交易时所采用的计价标准。企业应用内部转移价格的主要目标,是界定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计量其绩效,为实施激励提供可靠依据。
二、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原则
(一)效益性原则
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应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避免出现为追求局部最优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情况;同时,应兼顾各责任中心及员工利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时,应强调企业的整体利益高于各责任中心的局部利益。由于内部转移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各责任中心经济利益的大小,每个责任中心必然会为本责任中心争取最大的利益,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企业应从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以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另外,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要力求公正、合理,要防止某些部门因价格上的缺陷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或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应调动各责任中心进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使他们的努力工作与所获得的利益相适应。
(二)适应性原则
内部转移定价体系应当与企业所处行业特征、企业战略、业务流程、产品(或服务)特点、业绩评价体系等相适应,使企业能够统筹各责任中心利益,对内部转移价格达成共识。
在统一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要让各责任中心相对独立、自主经营,就必须给予各责任中心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如生产权、人事权等,所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必须为各方所接受。
四、内部转移价格的类型
企业绩效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根据各责任中心的性质和业务特点,分别确定适当的内部转移定价形式。内部转移定价通常分为价格型、成本型、协商型和双重定价型。
(一)价格型
价格型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由成本和毛利构成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
责任中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经常外销且外销比例较大的,或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外部活跃市场可靠报价的,可以外销价或活跃市场报价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责任中心一般不对外销售且外部市场没有可靠报价的产品(或服务),或企业管理层和有关各方认为不需要频繁变动价格的,可以参照外部市场价或预测价制定模拟市场价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没有外部市场但企业出于管理需要设置为模拟利润中心的责任中心,可以在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一定比例毛利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采用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在企业内部引进市场机制,形成竞争机制,对于正确评价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更好地发挥各责任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这种做法也会因为“买方”得不到任何利益而引起“买方”的不满。此外,在内部进行转让的产品或劳务,往往是专门生产的或者具有某种特定的规格,很可能没有市场价格作为依据,即使有市场价格,往往也变动较大。尽管按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存在局限,但当产品有外界市场,“买”“卖”双方可以自由对内、对外购销产品时,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内部转移价格。
(二)成本型
成本型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以成本数据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在成本管理会计中,有不同的成本概念,如实际成本、标准成本、变动成本等,它们对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和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考评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1. 实际成本
以内部交易的产品或劳务的实际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此种方法简便易行、容易理解,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以实际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通常适用于不同成本中心之间的产品转移和劳务供应。但是以实际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即将提供中间产品或劳务的责任中心的不合理开支,或者因浪费与低效率而增加的非正常耗费,转嫁到接受中间产品或劳务的责任中心。这容易导致“卖方”失去必要的成本压力,而使“买方”承担了职责以外的额外的成本负担,从而削弱了双方控制成本与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与责任会计的要求相违背。
2. 标准成本
在企业采用标准成本核算的情况下,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有关产品或劳务的标准成本资料,这为以标准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提供了必要条件。标准成本具有使用方便、避免责任中心的无效劳动或者资源浪费相互转嫁的优点,有利于调动“买”“卖”双方降低成本的积极性,能够比较合理、准确地评价双方的业绩。
3. 变动成本
以变动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排除了各种间接费用的影响,可使有关责任中心不会因中间产品或劳务价格偏高而放弃内购转向外购,可防止企业现有生产能力的闲置浪费。这种转移价格对购买单位过分有利,如果只将一个责任中心的变动成本转移给另一责任中心,将不利于责任中心控制成本。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供应商品一方有较多的剩余生产能力的情况。
(三)协商型
这种方法就是按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的价格作为内部转移定价。按协商价格结算,可兼顾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较好地适应不同方面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协商价格会稍低于市场价格,这主要是由于:
①内部转移价格中所包含的推销费用和管理费用,通常要比向外界供应时低;
②内部转移的商品或者劳务一般属于大批量交易,数量较大,因而其单位成本较低;
③如果出售单位拥有富余的生产能力,增加产品的生产不会造成固定成本的上升,只会产生变动成本,因而协商的价格只需高于单位变动成本就可以为提供商品一方创造利润。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一般以市场价格作为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上限,由买卖双方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议定最适当的内部交易价格。协商价格尤其适用于专门生产的或具有特定规格的产品,或者不存在外部市场的产品。
(四)双重定价型
双重价格指买卖双方分别采用不同的内部转移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内部转移价格的目的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企业的整体利润并不是各利润中心的利润之和,所以买卖双方所采用的内部转移价格也就不必完全一致,可分别选用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价格作为本责任中心进行责任核算时采用的计价基础。
双重价格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双重市场价格。当某种产品或劳务在外部市场上出现不同价格,即市场价格不一致时,买方采用最低的市价,卖方则采用最高的市价,这种价格被称为“双重市场价格”。
②双重内部转移价格。卖方按市场价格或协商价格作为计价基础,而买方则按卖方的单位变动成本作为计价基础,这种价格被称为“双重内部转移价格”。
采用双重价格,买卖双方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价格作为计价基础,这种区别对待既可以较好地满足买卖双方在不同方面的需要,还可激励双方在生产经营方面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