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分立后原有企业是否续存,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1.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保持原有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将其部分业务、资产或子公司划分出来另设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新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继续存在,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其股票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原股东在原公司和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保持不变。
派生分立方式下,原公司的注册资本会减少,其债务可以由本公司和新设立的公司达成协议分担,也可以由原公司独立承担。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会把分公司改组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这时原公司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投资额为限对新设的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密切,可能存在复杂的关联交易。
在派生分立的典型形式基础上还分化出换股分立的形式,即母公司用其在子公司中所占有的股份,向部分(而不是全部)股东进行分配,以换回这些股东在母公司中原来的股份。按照这种形式进行分立后,母公司依然续存,被分立的子公司成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它和标准的派生分立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在换股过程中,股东在两个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结构会发生变化。接受换股的股东在换股后失去对母公司的股权,转向投资被分立出去的新公司;而分立后母公司剩下的股东对分立出的新公司没有任何权利。换股分立实质上可以被视为母公司的一种股份回购方式,即母公司为了达到集中控制权、调整资本结构等目的采取的股权集中手段。当然,换股分立的前提是母公司的某些股东为了获得子公司的股份而愿意放弃其在母公司的股权和利益。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和债务分解成若干份,重新设立两个及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法人主体资格消失。新设分立方式下,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后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公司的股东按比例持有新设立公司的股份,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原公司的资产和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按照达成的协议分担。由于原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已经注销,新公司与原公司不再有任何关联交易,可以更好地独立经营。
(二)依照企业分立过程中是否伴随着合并的出现,可分为单纯分立与分立合并
1.单纯分立
单纯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为若干个新企业的分立形态。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存续分立与解散分立都归属于单纯分立的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公司以其一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公司,原公司以剩余的资产继续存在。解散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为两部分以上,并相应分别设立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需要注意的是,在解散分立的情况下,必须新设两个以上的公司。若分立公司只新设一个公司,同时将其全部财产出资以后即行消灭,则无须利用公司分立制度。
2.分立合并
分立合并作为与公司合并结合的分立方式,是指被分立公司中原分立的营业部门与其他既存公司或其他既存公司的某个营业部门相合并而组成一个公司的情况。具体又分为存续分立合并和解散分立合并。存续分立合并,是指被分立公司将其营业部门的一部分出资至其他公司,而自己持剩余营业部门存续的方式。而解散分立合并,是指被分立公司将其营业部门出资至两个以上公司的同时,解散自身的方式。
(三)依照企业分立后原分立企业是单数还是复数,可分为单独分立与共同分立
当被分立的企业只有一个时,这种分立就是单独分立。而共同分立是指若干个企业同时分立来设立一个新设企业或向既存的承继企业投资。在此基础上,共同分立又可再细分为新设型共同分立与吸收型共同分立。新设型共同分立的优势是可以产生较强的规模效益,使企业的资本实现最大化的利用。例如一个控股的母公司将其下属的若干全资子公司或者这些子公司内部具有相同及相近营业的下属部门合并成一个新公司,从而成立一个全新的、由母公司控股而又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公司,这种公司分立可以更好地在公司组织形式改造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