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该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发行在外的股票,以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收购方式。要约收购的实质是对控制权的收购,是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广泛运用的一种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方式。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进入全流通时代,要约收购也必然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方式。
1.要约收购的特点
(1)收购对象广泛,具有公开性。收购要约是面向被收购公司不特定的全体股东发出的,而非限定于某些特定股东。即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都可以向收购方出售股票,收购对象不存在歧视性。收购要约通常以公开方式发出,如公告、广播、互联网等形式。
(2)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收购条件具有确定性。收购要约是收购方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一旦对方接受,就要受其约束。要约收购在要约内容方面具有确定性,特别是关于购买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等条件,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单方面做出改变。要约收购在要约期限方面也具有确定性,被收购公司股东“要么接受,要么离开”,无力要求收购方变更收购条件,并且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接受或离开的决策。收购方有权拒绝逾期交付的股票。
(3)交易价格一般高于股票的市场价格。收购方为吸引被收购公司股东接受其出价,往往以高于市场价格相当程度的固定价格进行收购。
(4)一般会规定收购数量的上下限。即当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出售的股份未达到下限规定数额,收购方无须购买交付的股票;而当被收购股东同意出售的股份多于要约规定的上限,收购方可只接纳要约中规定的数额。
(5)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具有压迫性。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期限做出了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往往要在未充分了解正确信息的情况下仓促做出决定,因此选择的压力较大。尤其是对于分散的小股东而言,由于不具备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必然受到来自收购方的压力。这种压力一方面源于对被收购公司控制权转移后果的不确定预期;另一方面源于要约中规定的较短的要约接受期间和只接受部分股份的声明,导致股东无法在最恰当的时机做出最合理的决定。
(6)要约收购对相关信息的披露较为充分,而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规则。
2.要约收购的类型
(1)根据要约是否构成法律义务为标准,将要约收购分为自愿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
自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自主决定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进行收购,不受数量及时间的限制。收购方可以自由选择适当的时机发出收购要约,可以自由选择是部分收购还是全部收购,可以自主确定收购价格,还可以对要约附加条件。可见,自愿要约收购更多地体现了投资者的自由意志和证券市场的效率。但是,自愿要约收购同样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对要约收购的总体性规定,而且一旦达到强制要约收购的触发点就必须依法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拟继续增持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股份的要约,以完成收购。强制要约收购体现了法律对于被收购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为中小股东在公司被收购时提供了一个以合理的条件退出的机会。各国法律对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目前的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定为30%。
(2)根据预计收购的目标公司股票的数量,可以将要约收购分为部分要约收购与全面要约收购。
部分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虽向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其中仅一定比例的股票成为收购标的的收购行为。这种要约收购的目的就是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并保持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采取部分要约收购的收购方可以依据自己的资金实力、时机好坏等决定股权收购的比例。
全面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以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为标的进行的要约收购。这种要约收购的目的是兼并目标公司,如果接受要约的股份数额足够大,还会导致目标公司退市。
(3)根据目标公司的股份的类别,将要约收购分为分类要约收购和综合要约收购。
当目标公司股份有不同的类别时,要约收购往往要对不同类型的股份分别进行要约,此时就构成分类要约收购。分类要约收购是我国特有的现象。股权分置改革后,在我国上市的股票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因此在收购要约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份应以不同的价格进行收购。分类要约收购制度通过分类要约、分类定价为要约收购扫清了实质性的障碍,在实践中不仅具有收购成本低的好处,而且比协议收购具有更高的透明度。
综合要约收购是成熟的全流通市场常用的收购方式,是指收购方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份一起要约的收购方式。综合要约的股份具有同质性,要约发生在二级市场,收购价格略高于股票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