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贴现的审查
1.需审查的要件
图1—6清楚地表明了商业汇票贴现时必被审查的几个要件,其中审查要点包括如下方面。
图1-6
(1)商业汇票(票面)。
“商业承兑汇商业汇票正面7项要求所记载的事项必须清楚,即写明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作为无效处理。
要注意审查7个防伪点,即(1)满版水印,(2)金属纤维,(3)安全线,(4)红水线,(5)渗透性油墨,(6)凸版印制,(7)缩微文字。
票面所有的填写都必须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使用规定颜色书写(打印除外)。应用正楷书写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其后写“整”或“正”字,在“角”之“整”或“正”字,在“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可以写额应顶格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小写金额也必须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将视为无效票据。
商业汇票的出票日应是规范大写,小写的出票日,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应有明确的到期日,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记载承兑日的,可以为出票日同一天或之后。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以及收款人名称都不能更改,若有改动将视为无效。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更改时原记载人必须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将不能被转让。其直接后手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责任,对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一律不予受理。
签章是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之一,只有行为人在票据上签了章,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票据行为中,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若票据上欠缺有效签章或签章错误,该票据则被视为完全无效。票据上的签章一般是指: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2)商业汇票(背书)。
区域票据。
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背书人转让区域性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能受理。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区域内背书转让。
无效背书。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必须是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视为无效。
不得转让。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连续性。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必须斜角对应,第一背书人的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就是最后一手持票人。
粘单。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盖骑缝章并应把缝骑住。票据粘单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样式二栏格式粘单。
签章。
单位办理转让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章、财务章)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所有转让的票据在转让过程中的签章都不能重叠,字迹必须清晰和完整。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否则需取得承兑人不因此而拒付的承诺。
日期。
票据背书转让时可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被视为在票据到期前的背书。票据背书转让日期应按先后顺序排列,不可颠倒。
委托收款、质押。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述条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背面已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后,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
更改。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查询查复书。
对商业银行准备办理贴现的票据进行查询,承兑人进行查复,这是规避风险的重要环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中对商业银行明确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或电报,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规定:“有事不查,有查不复,敷衍马虎,延误积压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我国传统的银行间查询查复采用电报方式,2002年开始采用跨行处理,近年为了适应票据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规定,采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传真查询、利用中国票据网查询,以及实地查询等方式。目前银行间采用最多的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或通过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的纸质票据查询库查询。有的地方银监部门要求一定面额以上的票据要实地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颁发的[2005]168号《关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的补充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的CMT301、302报文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利用CMT301报文进行查询时,查询报文15项全部是强制项,其中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汇票号码、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付款行全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查复行利用CMT302报文进行回复时计有17项,全部都是强制项。其中第17项查复内容最长为255个字符,输入:“1.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一致”或“2.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不符,具体不符事项为:……”查复行只能在第17项内容中选择其一。这将成为最快捷、最方便的主流查询查复方式。
可以使用传真查询,但由于查询查复行使用的传真机新旧、型号、功能、性能以及传真机中打印出的实际效果等方面不一致,所以一般只能作为了解信息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发放贴现的重要凭据。
利用中国票据网查询查复则是一种以IT技术,实施查询行和查复“点对点”的电子查询方式。查询行登录中国票据网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查询查复功能区,按照提示填妥网上查询申请书,加盖电子版的业务章,点击“发送”即可送到查复行。查复行登录中国票据网收妥信息,进行核实,按规定操作并加盖电子版的业务章,点击“发送”给予回复。这种方式具有快捷的特点,但查询查复行均必须是该网的登记会员且时刻有人在网上,否则难以做到实时回复。
实地查询往往是在同城进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的客服人员接待客户的查询查复时,必须态度和蔼、热情办理。应在对方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柜台上(有电子监控的环境下)操作和办理。
(4)贷款卡。
贷款卡的审查内容如下:
是否已通过年检。
是否有不良记录的记载。
是否反映了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等信息。
是否反映了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内的信息。
卡内记载的有关企业经济活动情况如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上年度销售状况与持票人申请贴现的情况在逻辑上是否一致,如不能出现注册资本5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本次申请贴现的票据高达8000万元等不合情理的现象。
(5)与票据有关的发票。
因为企业销售了商品,购买人给予票据,所以销售人员应能提供发票用以证明收取票据是给付了对价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一般商品物资的交易均使用增值税发票,但劳务、广告、废品回收则使用普通发票。
在审查票据的跟单发票时需注意: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应清晰。应审查发票原件中的存根联或抵扣联,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应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原则上发票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的识别号相一致。
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是“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是“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里或上方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
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数码排列应不同。
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商业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应完整。
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需一致。
发票的总金额一般应大于或等于商业汇票金额。
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
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的日期之后。
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
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
经审查合格的税务发票,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刻有“已与原件核对”的审核专用章,留档保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行业或企业,可以使用普通发票:
(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b)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c)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d)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的。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税劳务,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营业税、补缴增值税的行业提供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按照税法的规定,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对符合这类规定的货票,可以认定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增值税发票上的10位代码号如3302073140,其代表的意思和构成见表1—1。
表1-1
(6)与票据有关的合同。
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应是商业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供需双方的印章必须清晰。
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全部要素,即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一般也应与税务发票一致。
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
合同不能重复使用,签订的合同金额,一般都应大于或等于商业汇票金额。
如合同载明履约的有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税务发票的开票日一般都应在其有效期内。
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有过供应的事实的材料,并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申请。
2.贴现业务的档案管理
贴现业务要有完整的档案,每一笔贴现业务均应按照管理类和要件类收妥。应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保管。贴现业务归档的文件见表1—2。
表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