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的内涵

2019年8月21日23:04:20人力资源的内涵已关闭评论

“人力资源”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Peter F.Drucker)1954年在其《管理的实践》一书中提出来的。

德鲁克认为管理有三个更广泛的职能:管理企业、管理经理人员和管理员工及他们的工作。在讨论管理员工及其工作时,德鲁克引入了“人力资源”这一概念。他指出,“和其他所有资源相比较而言,唯一的区别就是它是人”,并且是经理们必须考虑的具有“特殊资产”的资源。

德鲁克认为人力资源拥有当前其他资源所没有的素质,即“协调能力、融合能力、判断力和想象力”。经理们可以利用其他资源,但是人力资源只能自我利用。“人对自己是否工作绝对拥有完全的自主权。”

德鲁克提出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简称HR)概念之后,许多学者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例如,有的从狭义上来定义,余凯成、程文文、陈维政(1999)认为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力的人们的总和,它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张德(2003)认为人力资源是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劳动者的能力,即处在劳动年龄的已直接投入建设和尚未投入建设的人口的能力。

而劳动力资源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人口及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年龄以外的人口总和。

也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源是能够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力的人们的总和”。有的学者从广义上来定义,只要有工作能力或将会有工作能力的人都可视为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的定义,必须既包括量的规定性,又包括质的规定性。

所谓量的规定性,主要是指以劳动法规或有关制度规定或确认的劳动年龄来确定的劳动资源的数量表现。所谓质的规定性,主要是指以科学文化水准,如自然、心理和社会文化素质为重要标识的劳动力资源的质量表现。

因此,我们认为人力资源是指拥有知识、经验、健康的,具有个性化、情绪化特征的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人口,以及实际参加社会劳动而处于劳动年龄以上的人口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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