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或加盟连锁(简称FC),是指特许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和营业模式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和营业权,加盟店则交纳一定使用费,承担规定义务的连锁经营方式。在特许连锁中,特许企业一般为连锁总部,加盟者则为特许分店或加盟店,特许是指特许企业与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契约关系。根据特许合同,总部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如商标、产品、公司象征等给加盟店使用,并给予员工培训、商品供销、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的指导和协助,加盟店除享有总部赋予的权利外,也要付出相应的回报并遵守总部规定。这种连锁经营方式以契约为纽带,所以也叫合同连锁或契约连锁。又因为这种经营方式的关键在于总部特许权的授予,所以也可称为特许连锁。
1.特许连锁的优点
(1)投资少、扩张快。在特许连锁中由于各加盟者均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事权,开发连锁门店时所需的装修、设备购置、员工招聘和房屋租赁等方面发生的资金投入和费用支出均由加盟者自行负责,这就大大降低了总部进行门店扩张的成本和费用,使得总部能以较少的人财物力迅速地拓展市场、扩大规模,以取得较好的规模效益。此外,也可以通过经营权的转让为总部积累大量的资本,使公司的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从而增加总部的实力。
(2)风险小、积极性高。风险小是对总部而言的。由于在特许连锁中,各加盟门店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各特许连锁门店的经营风险自然要由加盟者自行负责,总部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就会大大减轻。同时,由于各加盟门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就把加盟门店经营状况与加盟者的经济利益捆绑在一起,加盟者就会积极努力经营和管理自己的门店,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3)有利于投资者创业。在社会上,许多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想投资创业,但往往苦于没有成熟的经营技术和经验,特许连锁给了这些投资者一条很好的途径。他们可以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利用总部的技术、品牌和商誉等知识产权开展经营,又享有总部全方位的服务,经营风险比较小、利润比较稳定、成本低、见效快,有利于企业和个人投资创业。
2.特许连锁的缺点
由于特许连锁具有上述优点,所以它是当今世界发展较快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但特许连锁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如下:
(1)特许人有片面追求收益,忽视管理的倾向。在特许连锁经营中,一些特许人(总部)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能力,盲目扩大规模,片面追求加盟费,而忽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这就可能使被特许人经营不善或达不到标准,损害被特许人的利益,严重时会导致整个特许连锁系统的崩溃。
(2)合同纠纷多,管理难度大。在特许连锁中,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管理的依据是特许合同,而合同不管如何完善,也会由于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和解释不同而形成许多纠纷。同时,因连锁双方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处于平等地位,总部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往往难以奏效,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难度。特别是当一些特许门店取得成功以后,希望停止特许合同,独立经营,以免交特许费,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此时对连锁门店的管理就更困难。
(3)容易流失知识产权。在特许连锁经营中,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后,特许人就应把自己长期积累的品牌、技术、商誉和管理等知识产权传授给被特许人,以便其能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经营。但若加盟者素质不高,就有可能造成上述知识产权的泄密或外流等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