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英国的格林伍德等运用泊松分布、偏倚分布、非均等分布等统计方法,对大量生产作业中的伤亡事故进行分析,发现工厂中的某些工人更容易导致事故发生。1939年,法默和查姆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明确提出了事故频发倾向的概念。事故频发倾向主要是指个别人容易发生事故、个人的稳定的内在倾向。该理论指出,在同样的工作环境下从事同样的工作,某些人更容易发生事故,这些人被定义为事故频发倾向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人的性格特点识别出这部分人而不予雇用,能减少工业生产中事故的发生。
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事故频发倾向者的性格特征进行了总结,具体为:感情冲动,容易兴奋;脾气暴躁;慌慌张张,不沉着;动作生硬而工作效率低;喜怒无常,感情多变;理解能力低,判断和思考能力差;极度喜悦和悲伤;厌倦工作,没有耐心;处理问题轻率、冒失;缺乏自制力;等等。
事故频发倾向理论的缺陷在于过分夸大了人的性格特征在事故中的作用,并未提及工业设备中的各种缺陷,将事故责任全部归咎于人的天性,后续的大量研究结果说明并不存在事故频发倾向者。如伯纳基通过调查分析铁路调车员,证实了调离或者解雇事故发生次数多的工人,并没有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率,该调查证明不存在事故频发倾向者 [74] 。此外,该理论过于简单、片面,只通过对“人”的单因素分析便得出结果,不够全面准确。尽管事故频发倾向理论难以对事故的成因、发生和发展进行合理的逻辑分析,但是引发了后人继续研究事故致因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