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需求因素
(一)运输条款与航线选择
尽管贸易合同中有关价格的贸易术语涉及运输的内容,但并不能全面描述有关运输的事项,因此很多贸易合同都要专门列明运输条款。
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主要规定以下内容:运输方式;装运时间与地点;目的地;转运与分批运输事项;运输中的通知、联络事项等。可见运输条款直接影响航线的选择。一方面,要根据运输条款中关于装运时间与地点、目的地、是否允许转运、是否规定转运地、是否允许分批运输等进行航线选择;另一方面,签订贸易合同前要了解有关运输及航线状况,便于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贸易合同。
在合同采用贸易术语的条件下,运输条款的内容应与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相协调,但允许通过合同条款修改贸易术语。当在合同中设立附加条款修改贸易术语时,要在合同正文中加入诸如此类的内容:“当本合同中的特别条款与贸易术语不一致时,适用本合同中的条款。”
(二)货物运输需求特征与航线选择
货物的性质、数量的多少、运输距离的远近、贸易合同期限的缓急、货物负担运费的能力及风险的程度等因素,都影响航线或船公司的选择。
一般而言,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运输速度要求快、交货及时,以免延误销售时机;贵重物品因商品价值高,需要及时运输和较高的运输质量的保证;另外,要考虑运输成本的高低和运行速度的快慢,比如,货值较低的大宗商品则要求低廉的运输费用,以降低商品成本,增加竞争能力。
应正确选择运输路线和装卸、中转港口。一般说来,应尽量安排直达运输,以减少运输装卸、转运环节,缩短运输时间,节省运输费用。必须中转的进出口货物,也应选择适当的中转港、中转站。进出口货物的装卸港,一般应尽量选择班轮航线经常停靠的、自然条件和装卸设备较好、费用较低的港口。进口货物的卸港,还根据货物流向和大宗货物用货地来考虑,进口货物的装港,则还应考虑靠近出口货物产地或供货地点,以减少国内运输里程,节约运力。
(三)出口退税政策与航线选择
对于需要中转的出口货物退税等相关政策使得境外中转港比本国中转港更有吸引力。目前,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出口货物退税是以装上国际航班为准,这样,如果出口货物通过内支线在国内港口中转外运,那么只有在中转港装上国际航线船舶后才能退税。但如果在境外港口中转,只要装上支线船就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四)规避出口限制与航线选择
1.中国出口商品面临的出口限制
中国出口商品面临两种不同类型的出口限制:配额限制和国外反倾销税额限制。
中国加入WTO之后,许多出口产品取消了出口许可证管理,但纺织品、服装向欧美出口时仍有配额限制,即出口额度限制。而且,因大量物美价廉的中国出口产品出口到国外,对进口国的相关行业形成冲击。因此,不断有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这些遭到国外反倾销的产品在进口国的进口商申报进口时,要征收反倾销税,使得进口商进口关税额外税赋提高。
配额问题和国外反倾销问题成为中国出口贸易的两大拦路虎。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国外进口商在进口此类中国产品时,进口成本包括配额费或者反倾销税额,从而削弱了此类中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与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2.规避出口限制的手段之一——变“直航方式出口”为“转口方式出口”
在出口受限产品时,可以将原本直航出口的货物,改为经第三国转口的方式出口,以减少因配额限制、反倾销限制导致的成本增加。
具体做法是,货物仍然在中国口岸发运,但不以直航方式直达目的港,而是选择一个国际中转港口,将直航变成:一程由中国口岸发送集装箱到中转港,在中转港完成换箱重新发运,二程由中转港到最终目的港。在换箱的同时,完成第三国出口文件,用第三国原产地证书及相关配套出口文件,作为国外进口商的清关文件。
在这种物流方式下,全程费用项目为:一程海运费、中转港换箱转口费;二程海运费、文件费。运输成本会比直航方式高,但由此规避的高昂配额费或反倾销税则可以抵消转运成本。
3.适合第三国转口的产品
(1)配额价格高的产品;
(2)货值较高的反倾销产品;
(3)货值不高,但反倾销税率相当高的产品。
4.第三国中转的必备文件
第三国中转,在物流程序上,将一个原本的直航方式分解为一程海运、中转港换箱和二程海运。这种物流方式的操作看似非常复杂,其实经过国际货代公司与中转港的货运代理从中操作,非常容易实施,但必须准备以下文件:
(1)最重要的转口文件是第三国原产地证书,而且是第三国生产商申请的C/O或FormA,比第三国贸易商申请的文件更可靠。
(2)文件出具国如果与中转港不属一个国家或地区,则必须提供支线航班的提单,从物流流向方面完备文件。
(3)第三国生产商申请的出口证明等相关文件要配套,第三国出口商的出口发票、装箱单应与转口货物明细一致。如果是转口到一些特殊国家(如中南美洲、土耳其等国)的出口文件,还需要有大使馆加签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
5.第三国转口的注意事项
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进口商与出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使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独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
对于出口商而言,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
对于进口商而言,必须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上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有意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
当然,这种转口方式并非主流的物流方式,只有出口受限产品中的一部分选择这种出口方式,在如何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方面,出口商或进口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转国或中转地区,选择第三国生产商申报的出口文件,同时,考核第三国出口文件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都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做法。
比较适合做转口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除了这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证,东南亚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的第三国原产地证书都经常用来做转口文件。应该选择合适的转口港,配套相应国家和地区的原产地证书,对物流流程到出口文件的配套进行整合完善。
货主可以寻求与能够提供第三国转口贸易业务的货运代理合作,以减少操作难度并降低出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