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
“黄金降落伞”是指存在于目标公司与高级经理人之间的特别补偿协议,通常约定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动(change in control)时,若高级经理人因此被解雇或在其他特定情况下(如公司并购)自动辞去职位,目标公司应给予高级经理人薪资补偿或特定利益,而给付方式可能维持一段时间的继续性给付或一次性的全部给付,如此一来可增加并购者的并购成本,并降低目标公司在经济上的诱因。
“黄金降落伞”有三个主要构成要素:
①经营控制权变更条款,即说明该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要件于何时完成;
②终止条款,说明由高级经理人决定何时终止与其公司雇佣契约,并获得该条款所订利益;
③补偿条款。
然而对于这种防御措施,各有其支持者及反对者,支持者认为“黄金降落伞”有三大优点,分别是:
①可提高高级经理人工作安定性,并降低敌意并购后,可能被解雇所受的损失,借此吸引及留住优秀人才;
②由于高级经理人受到充分保障,可促使其在面临敌意并购时,考虑股东利益,以确保决策客观性;
③通过增加并购成本方式,抵抗敌意并购。
反对者则批评:
①高级经理人所得报酬已合理补偿其失业风险,无须为了留住经理人而提供特别保障,过度保障反而无法提高经理人工作表现;
②由于并购成败对高级经理人并无任何影响,反而无法确保其决策客观性,且原本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报酬已提供足够保障,“黄金降落伞”是过度且不必要的意外之财;
③“黄金降落伞”的存在,通常是增加小额并购成本,对于并购成本动辄数十亿美元的敌意并购而言,并无其威胁性。
2.锡降落伞(tin parachute)
锡降落伞原理与黄金降落伞的相同,其差别在于目标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其具体做法是先与公司缔结报酬契约(compensation agreement),约定如高级经理人在任期中无论是自动离职还是被动解雇,皆可从公司领取高额离职津贴。
“黄金降落伞”“锡降落伞”也可能涉及利益冲突或浪费公司资产的情形,美国司法实务视保障对象是否涉及董事及受保障的董事是否参与表决,而分别依商业判断原则或整体公平原则进行审查,并根据降落伞通过董事会的时点是否已有敌意并购出现而对其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若已有敌意并购出现,则黄金降落伞将被视为防御措施,而适用Unocal/Unitrin标准进行审查;若无敌意并购出现,则以商业判断原则为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