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天堂:常用避税手段

2019年11月5日14:28:28避税天堂:常用避税手段已关闭评论

跨国公司在不同避税天堂之间调配资金最惯用的手法就是转移价格。 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的知名学者贝克尔(Raymond Baker)认为全球70%的资金外逃主要采用的是转移价格的方式。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对24个国家中的850家跨国公司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77%的受访对象将转移价格作为该公司2008~2009年税务战略的核心。

还有一大部分公司采取延迟付税,变换形式将海外利润返回国内,下面我们就具体看看跨国公司如何利用避税天堂规避税收。

1   转移价格

转移价格指的就是跨国公司为了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借助不同辖区的税收体系,通过公司内部的不同部门,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海外两个子公司之间的定价,将资源在不同辖区的子公司之间转移。

由于定价的灵活性,公司在实施价格转移战略时通常将应缴税收入由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将较高的成本支出由低税国家转向高税国家。

哈佛大学教授弗里茨·佛雷(C.Fritz Foley)的研究报告显示,大型跨国公司,特别是那些涉及版权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公司尤其青睐避税天堂。

国际经合组织称,全球60%的跨境贸易发生在跨国公司内部。 这也是为何许多跨国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中将海外子公司做为主要利润中心的原因。

转移价格本身并不违法,但转移价格交易中不合理的定价在一些国家是非法的。 那么转移价格的价如何确定呢?大多数国家政府要求本国公司按公开市场价计算,也就是公平价格(ArmsLength Price),具体说就是那些在市场交易中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联的公司使用的价格。 交易双方必须是独立的,定价基于平等基础之上。

但这只是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可行,在当今这样一个高度复杂的国际生产网络中,很多专利和品牌等无形资产没有市场价,这就为公司操纵价格留出了的空间,因此,转移价格也就成为跨国公司规避或逃避税收的最常用的工具。

也有一些跨国公司在转移价格方面更多考虑的是转移公司的财务风险(或潜在的未来收益),根据需要在不同辖区调配利润。 如一家设立在卢森堡的公司为在德国的药品研发提供资金,如果药品研发成功,利润将记账在卢森堡,享受低税率,如果不成功,将损失记账在高税收的德国。另外,公司也可以在高税收和低税收的子公司之间采用内部贷款方式达到同样的目的。

2004年发表的一份政府报告显示61%的美国公司在1996~2000年的经济繁荣期未缴税,而是通过价格转移的方式将大部分公司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

苹果一一"抬高"成本价"降低"销售价

以美国的苹果公司为例,该公司的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结构之间的复杂关系让人云里雾里、眼花缭乱。

苹果电脑有限公司(Apple Computer Ltd)是一家总部在爱尔兰的制造商;苹果股份有限公司(Apple Computer Inc,Ltd)也是一家设在爱尔兰的公司,拥有苹果电脑有限公司。苹果荷兰私营有限公司(Apple NetherlandsBV)是一家离岸投资公司;而苹果电脑销售公司(Apple Computer SalesCorp)是一家设在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主要负责海外市场的销售,另外还有苹果开曼财务有限公司(Apple Computer Cayman Financial Ltd).

苹果电脑是在新加坡生产,开曼财务有限公司将每台电脑以200美元的账面价格支付给新加坡子公司,开曼财务公司再将新加坡生产的电脑以每台900美元价格卖给苹果美国公司,然后,苹果美国公司又以每台1000美元价格卖给经销商。 尽管表面上看每台电脑似乎在苹果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转了一大圈,而事实是,所有这些只不过是账面上的处理,而经销商提货地点仍旧是电脑的产地新加坡。

但一圈转下来,通过转移价格方式,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 美国每台电脑成本被抬高,这样一来,苹果公司在美国每卖一台电脑只有100美元的利润须上税,另外700美元利润在开曼群岛规避了税收。 由于在新加坡的外国公司可以享受免税,这给苹果公司带来更大的税务节省。

美国税务局于1992年指控苹果公司1984~1988年期间采用价格转移和将利润记在离岸的方式逃避公司税5.86亿美元,最终,双方庭外和解,使苹果公司利用价格转移的详尽计划成为秘密。

谷歌-支出走高税、收入走低税

管理着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的谷歌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有着杰出的表现,在规模、效益,特别是成本控制方面令对手不寒而栗。 根据美国税法,美国公司的海外利润要缴纳25%~35%的税,而谷歌每年实际支付的税率只有2.4%,谷歌是如何实现如此低的有效税率呢?

答案很简单,谷歌采用的就是转移价格这个避税高招,即利用不同子公司之间倒账,将收入转到低税率的避税天堂,将支出转到高税收的国家和地区。

谷歌公司所出售的并不是一般商品,而是知识产权的使用。 谷歌公司正是利用了知识产权难定价,也没有统一的计税公式可以套用这一特点,借助不同国家的税收差异达到省税的目的。

尽管根据美国税法,子公司必须为知识产权支付公平价格,但对于高科技公司新产品定价却没有合适的参考标准。 对于科技公司来说,母公司为了少缴税,愿意把价格压得越低越好。

谷歌选择的是爱尔兰和百慕大作为调节税收的据点。 自20世纪60年代起,爱尔兰就追求利用低税率吸引跨国公司,允许利用爱尔兰转移收入,支付很少的税。

跨国公司在爱尔兰积累利润,然后,轻松地将利润汇至百慕大。 一旦跨国公司的非美国利润进入百慕大,美国监管当局就很难跟踪了。 根据爱尔兰法律,在那里设立的子公司不需要上报任何包括损益表或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财务信息。

具体说来,谷歌公司将在美国开发的知识产权和在欧洲、非洲和中东的特许权卖给总部位于百慕大的爱尔兰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 这些知识产权继而被转让给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旗下的都柏林业务部门-谷歌爱尔兰公司。一家子公司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其支出降低了爱尔兰应付税,另一家在避税天堂百慕大收取授权费,规避爱尔兰的税。 谷歌的这个利用两家设在爱尔兰的子公司避税的妙招被称为“双层爱尔兰汉堡"(Double Irish).

欧洲、中东或非洲公司购买谷歌搜索广告后,将钱汇到谷歌爱尔兰公司,爱尔兰的公司税是12.5%,这个税率已经比美国低了一半,但谷歌还是设法免掉,也就是把收入做成不是在爱尔兰产生的。

谷歌为了转移收入,在爱尔兰注册了两家公司,一家是谷歌爱尔兰控股,其管理中心在百慕大。 该公司在得到谷歌授权后可以使用谷歌知识产权产品。另外一家是控股公司旗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都柏林,有2000名员工,负责向全球销售谷歌网站广告,创造的利润占公司海外总利润的88%,其中大部分流入避税天堂百慕大。

由于爱尔兰税法在预扣税方面的豁免只针对欧盟成员国公司,而谷歌不是欧盟成员公司,为了避开爱尔兰的预扣税,谷歌都柏林公司的付款不是直接到百慕大,而是绕道荷兰没有员工的空壳公司。 而钱一到税法宽松的荷兰,荷兰空壳公司将把约99.8%的特许权使用费转到百慕大。

由于荷兰夹在爱尔兰和百慕大之间,因此,这种做法有“荷兰三明治"之称。 经过这样一个流程,谷歌的税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了。

其结果是,谷歌在三年时间里节省了31亿美元的应付税款,该公司利润提高了26%,而所有这一切都是法律允许的。

为了确保美国政府不来打扰,谷歌将准备工作做在前面。 在实施税收规划之前,谷歌同美国政府开展了长达三年的艰苦谈判。 2006年,谷歌最终得到美国国税局批准,可以使用转移价格安排计划,并同美国国税局签署了一份协议, 协议中明确,谷歌的大部分国外收入来自爱尔兰,爱尔兰是谷歌实现税收规划的重要据点。

谷歌公司在英国采取的也是相似战略。 谷歌英国自2007年起便没有再缴过税,因为业务主要是为“有限公司"提供市场销售服务,但它从“有限公司"得到的服务费根本就抵不上"行政支出"。

2008年谷歌“有限公司"税前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足1%,这是因为“有限公司"要向"控股"公司支付高达54亿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谷歌公司制造连年亏损的目的就是不用缴税。

双层爱尔兰汉堡在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中非常流行,全球数百家跨国公司都在使用,大多数IT公司也是如此,微软、思科、Facebook都采用了相同的策略.

2  变更注册地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税收考虑至关重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对全球合并收入征税,也就是征税时不区分收入是来自国内公司还是国外公司。 同时,大多数东道国也对跨国公司本地产生的收入征税,因此,跨国公司的跨境交易通常会面临双重税收。

为了避免双重收税,国际上对于本国公司在国外的收入征税主要有两种方式,美国、英国和日本采用全球性税制(A Worldwide System),跨国公司支付给外国政府的税记抵税额,可以抵消在国内应付的金额。

另外一种方式比较简单,称为区域性税制(Territorial)或豁免(Exemption)体系,即只对公司在本国产生的利润征税。 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如德国、荷兰等都采取区域性税制体系,对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利润不征税,两种不同的税制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套利机会。

1997年美国财政部实施了“打钩规则"(Check-the-box),允许跨国公司为了税收目的自由选择缴税方式。

这项规定设计的初衷是通过简化文书工作减少中小企业面临的行政负担,但打钩选择规定也让美国跨国公司看到了“创新"的机会。通过成立"混合实体"(Hybrid entities),跨国公司就可以同时使用两个截然不同的征税方式,充分利用不同国家税法之间的差异规避税收。 如一个是德国税法下注册的子公司,另一个是美国税法下未注册的分支。

美国塞敦石油公司(Triton Energy)是美国最大的独立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商,该公司1995年的销售额只有1.07亿美元,但市值却高达20亿美元。

1996年3月25日,该公司宣布在离哥伦比亚海岸不远的地方发现新油田。 同一周,这家总部设在达拉斯的石油公司宣布重新在开曼群岛注册,而注册地的变更让该公司立即摆脱掉税收负担,随后,这家在远东和南美拥有油田的跨国公司股票迅速攀升20%。当时华尔街之所以抬高该公司股价,看中的就是公司油田的收入今后不需缴纳美国税。

全球最大的海洋钻探公司跨洋公司(TransOcean)也是将公司注册地先由美国移到开曼群岛,后又迁到瑞士,主要目的就是降低公司税率。

当然,还有一种最简单的方式是将整个工厂搬到避税天堂或发展中国家,但随着人工成本的不断增加,还有诸多其他因素,这种方式也并非最佳选择。

延迟缴税

延迟缴税是美国跨国公司最常用的手法,利用美国税收政策的模糊,将在海外产生的利润留驻海外等待时机。美国税法规定海外利润汇回国时需要按规定缴35%的公司税,但税法同时还规定,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收入只要不汇回国内,就可以延迟支付应缴税,这样一来就为美国公司创造出一个省税机会。

为了少缴税,跨国公司宁愿将大部分利润无限期地留在国外,延迟付税。自2008年以来,标准普尔 500公司(不包括金融公司)留存在海外的现金已高达1·万亿美元,还有一些公司,账上有75%以上的现金陷在海外。 尽管滞留海外的原因复杂,但至少有近一半的公司是出于税收考虑。

美国最大的通讯公司 Verizon 电话公司的海外资产中有12亿滞留海外;联邦快递公司两年利润19亿美元,只付了100万美元的税金,有效税率只有0.05%,大部分通过在避税天堂的21家子公司规避掉了。

延迟支付还有一个更大的优势在于等待政府的大赦。 腰包鼓鼓的IT公司思科、 微软和通用电气借助美国经济低迷之际,凭借实力雄厚的游说集团,向政府哭穷,敦促政府对海外利润给予优惠待遇,呼吁税务大赦,将海外利润返回国内,振兴一蹶不振的美国经济。

美国前总统乔治·沃克·布什比较慷慨大度,他曾在2004年签署税务大赦法,将跨国公司留存在海外的利润税率由35%降到5.25%,这一下乐坏了这些驻扎在避税天堂的跨国公司,共计有3500亿美元未申报的海外收入汇回美国国内,美国辉瑞制药公司(Pfizer)一下子带回 380亿美元,惠普带回145亿美元。

对于英美跨国公司来说,为了少缴税最直接的方式是将利润记在避税天堂,根据需要暂时或永久存放在那里,因为只有当这些利润返回本国时才征税。

另外,为了躲避公司税,美国公司还巧妙地采用其他方式将海外资金合理合法地返回国内,有意思的是这些公司对这些资金的称呼经常套用·20世纪70年代惊险畅销书惯用的叫法,如“theKiller B"计划、“Deadly D"计划等,美国公司每年采取类似手法规避的税款达250亿美元。

美国第二大制药商默克公司采取的是为收购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巧妙规避了税收。 默克公司于2009年从国外子公司拿回 94亿美元,作为收购跨国制药公司先灵葆雅(Schering-Plough)的贷款,巧妙逃避了30多亿美元的公司税。

默克收购先灵葆雅公司的设计非常复杂,按市值,默克远远大于先灵葆雅公司,但交易的设计是让先灵葆雅公司收购默克公司,也就是“反向收购"默克先变为先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然后再改名为默克公司。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收购的合约签署后,默克向在荷兰的几家海外子公司提供贷款94亿美元,荷兰子公司用贷款偿还从美国母公司的贷款,94亿美元流向先灵葆雅股东,成为并购的现金,这样一来巧妙避免了应缴的税。美国税务局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询问海外子公司的付款是否是红利,只有红利才需上税。

资产打包

影子银行在2008年的金融风暴中出尽风头,其中最为耀眼的就是将全球大多数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拖下水的华尔街的创新产品CDO。

曾经风靡一时的 CDO,人们以为是在华尔街,其实原产地是在避税天堂。没有避税天堂也就没有CDO。产品的“出笼"、"包装"都必须利用避税天堂。

当人们听到CDO发行CDO时,很容易产生迷惑。 CDO也是一种资产支持债券,被用于支持的资产有:投资级或高收益债券、新型市场债券、RMBS、CMBS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银行贷款或不良债务以及其他CDO。

其实CDO是一个法律实体。 银行或金融机构创建CDO时需要成立一家专门用于发行CDO的公司,地点在避税天堂。 通常是银行负责管理CDO,负责编制月报表,向投资者发放。

专家在设计 CDO时主要目的就是以最低成本筹集到资金。 CDO发行的债务大多是跟着Libor 变化的浮动利率。

CDO既然是家公司,具备一切诸如贷款、借款、发债等功能,由于设在避税天堂,监管方面宽松,只要不在避税天堂上市,没有任何限制,发债不需要上报或批准,注册SPV不需要政府授权或特别执照,也没有资本金最低要求。 CDO最常见的结构是慈善信托,有些避税天堂只有1000美元普通股资本要求(各避税天堂有差异),只要每年根据股本金数量向避税天堂政府付几百美元的年费即可。

CDO的出现进一步推动避税天堂的业务增长,根据Walkers 律师事务所的记录,开曼在1994年就出现了第一笔CDO,2005年创建了270只CDO,交易金额1250亿美元。 伴随着影子银行的兴旺,CDO的发行呈现井喷式高增长。

当然,这同 CDO的使用范围扩大有直接关系,各式各样的 CDO纷纷出笼,如ABS、商业与住房支持证券、商业贷款池支持的报表CDO、高收益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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