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求同存异原则
求同存异原则,要求谈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要将能暂时放下的分歧放在一边,而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和目标出发,进行建设性的磋商,寻求一致,达到谈判的成功。
谈判中的分歧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任何谈判中都会有这样那样的分歧。如何解决,关键不是紧抓分歧不放,而是应从使谈判获得成功的这一共同目标出发,围绕双方的共同利益--互利互惠,开展有建设性的交流,在求同的过程中,既竞争又合作,既进取又让步,最终消除分歧,实现谈判的成功。
求同的过程也可以看作是双方不断妥协的过程,在妥协中,消除分歧,最终实现谈判的成功,为此有人认为“必要的妥协是成功之母”,“求同存异是摸渡谈判之水的良舟,必要的妥协是连接谈判沟壑的桥梁”。
(四)适当妥协原则
适当妥协原则,任何一次商务谈判中,都没有绝对的胜利者和绝对的失败者。相反,有关各方通过谈判,多多少少总会获得或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大家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彼此妥协、互相让步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在谈判中,我们经常会发现,由于双方对同一问题的期望值存在差异,而导致谈判进程受阻。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大家只要认准最终目标,在具体的问题上,完全可以采取灵活的态度、变通的办法,使问题迎刃而解。
妥协有些时候是种让步,而在某些时候则仅仅是为了求折衷的替代方案。这就要求我们不应在自己的立场上固执己见,而应积极去寻找隐藏于各自立场背后的共同利益所在。
80年代中期,某国进出口银行向上海市某项目提供数千万美元的优惠贷款,这是这家银行第一次向上海提供优惠贷款,上海则由某投资信托公司出面与这家银行发生业务关系。由于是第一次发生业务交往,该银行对我方公司的性质、实力、信誉不了解,表现相当谨慎。鉴于此,根据对方银行提出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具了中文证明信函,表示该投资信托公司是隶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地方国有企业,市政府愿承担因其负债、破产、合并、资产转移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同时签发了经过公证的一封内容完全相同的英文信函给该银行负责人。正当办理这笔贷款的时候,该银行因故突然提出要出具一份证明,说明中文函件无效,必须以英文函件为准。
这样做,意味着要求我们声明以本国文字形成的文件无效,这是不能接受的。由此引起了一场危机。经商谈,了解到对方是有诚意的,不是节外生枝,故意刁难,只是不久前在这个方面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从而对方显得更加小心。从共同的利益出发,我们要显示出诚意,必须提出一个中性的解决方案,主动找到一个可以妥协让步的地方。为此,我们再次以上海市主要官员的名义,出具一封函件,表明该主要官员是中文函件的负责人。信中指出:原来交给贵行的英文函件,是给贵银行的中文函件的正确翻译,可以从贵方的立场出发,以该英文文本作为正式文件来处理有关事务。这不仅回避了以哪个文本为准问题,而且授予了对方用英文函件进行解释的权利。于是双方在立场上的分歧得以消除,并由此为以后谈判的顺利进行开辟了道路。
在我国不断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原有一些体制上的问题和一些政府规定也不完全符合国际上习惯做法,由此使我国与国外厂商的某些商务谈判举步维艰,常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要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出建设性方案,有时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以求获得更多的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这绝不能与“丧失立场“相提并论。
80年代中期,美国一家大型企业来华投资,兴办合资企业,在完成技术、商务谈判的许多细节磋商后,中外双方在起草合资企业合同时,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美方坚持要求在合同是写明,该合同的适用法为美国某州州法,中方代表则认为这是无视我国涉外经济法规的无理要求,坚决不予考虑,双方立场僵持。美方负责此项谈判的福特先生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眼前谈判将要前功尽弃,不禁黯然神伤,多次喟叹道:“我无路可走,精神要崩溃了,要丢饭碗了”。这时,经向一位通晓中外双方经济法的专家咨询,这位专家约请福特先生晤谈,从中了解到美方的要求是出于对当时中国有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担忧。国为若干年前,这家公司,由于对公司生存至关重要的专有技术,在向他国转让时,未能受到应有保护而险些破产,因此他们在技术转让问题上就格外谨慎。
对此情况,我们十分理解,并意识到我们法律确有待完善。于是,一方面我们直接与该公司总部的法律部主任联系,解释我国法制建设情况及对保护技术的积极态度;同时我们提出一个建设性方案,即在合同中明确表达:该合同适用法为中国法律,在我国现有法律一上别不完备之处,再补充几个专门的保护条款,这些补充条款适用法为美国纽约州州法(因这我们对美国另一州的法律知之甚少,故建议改成适用纽约州州法)。这一方案提出后,美方代表对我方的诚意十分敬佩,并很快同意我方方案,僵局随之化解。二年后合资企业已正常生产。其后几年,其业务不断发展,效益颇佳。1992年,美方投资者再追加投资2000万美元,扩展在华业务。
1993年,福特先生再次陪其总裁访问中国见到老朋友时,一再强调:正是由于当初谈判僵局被奇妙化解,才给其公司业务发展带来新的生机,与中国合作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也使其自己得到了提升,他因此十分钦佩中国朋友的真诚与才华。
当然,今天我国的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已不断完善了,类似这样的僵局,可能不会再发生,但当时处理这个僵局时所采取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创造性地提出妥协方案,对今后谈判还是有现实指导意义的。
所以,谈判就如一个天平,每当我们找到一个可以妥协之处,就等于找到了一个可以加重自己的破码。善于妥协,是一个谈判者成熟的标志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妥协也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
当然,并不是什么都可以妥协,在原则问题上是不允许退让半步的。但是,在非原则问题上,如果你能找到可以退让的地方,并在适当的时候运用自如,就说明你的谈判准备得比较充分。通常,一个对国内国外情况胸中有数,且知己知彼的谈判者,更容易找到妥协点。我们不应忘记:我们谈判的出发点,毕竟是为了成功而非失败。
(五)有理有据原则
有理有据原则,要求谈判者在谈判的过程中,无论是维护本对方的观点,还是对对方观点提出异议,都要举事实,讲道理,要以理服人。这是获得谈判成功的基础。
有理有据原则要求,谈判者在谈判之前,要了解掌握丰富翔实的资料,不仅对本方的情况要了解清楚,更重要的是对谈判对手的各种情况更要了解清楚,要做到“知己知彼”。这样,一方面能够有力地阐述本方的观点,另一方面也能够及时准确地洞察对方意图,找出其漏洞,令其信服,尽快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有理有据才能以理服人;再配以其它谈判技巧,就可在谈判的整个过程中,使己方始终处于有理、有利、有节的主动地位,从而也可使本方取得最大的成功。案例:1982年,上海耀华玻璃厂与英国皮尔金顿公司就引进“浮法工艺技术”进行谈判,谈判前,由上海专利管理局获得了一条重要信息:皮尔金顿公司拥有的137项专利中,已失效的有51项;耀华玻璃厂的谈判人员掌握这一情况后,在谈判桌上,有理有节,最终迫使对方做出让步,最终使引进的浮法工艺费用从开价的12,50万英镑降至52.5万英镑。
实施有理有据原则还要求企业搜集的资料必须绝对准确,而且要有时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