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一样。当双方甚至是多方的利益达到一个互相都能接受的水平上的时候,这一论的谈判签订合同也就是下一步要进行的工作。
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尽的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谈判中,应十分重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从实际情况来看,签订合同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技巧:
(一)对对方当事人签约资格进行审查
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在签约时,应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首先,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和银行等单位进行了解,确定对方的主体资格。其次,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如执照等等。具体到签约的身份问题,应要求其出具有效的授权证明,如委托书等,以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要严肃认真的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上当受骗。
(二)欺诈防范
有些签约人不仅在身份上有可能进行欺诈,还有可能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井,进行诈骗。所以,谈判者在最后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谈判原始文件,看是否有遗漏、不一致,相抵触或末真实确认谈判原意之处.并且要审查合同的文字.看它是否准确,明了地表达了意思。对那些重要项目谈判所订的合同,不仅谈判人员应反复审查,还应交由有关专家审查.加法律专家、语言专家、相关专家等,从各个角度严格把合同关,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协议的约束力。
协议本身是谈判各方就谈判的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对谈判各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确定。协议一旦产生,就会对谈判双方产生一种约束力。但是协议本身不能保证谈判者获取的实际利益,它必须领先谈判备方对协议的信守与履行。如果一旦发生对协议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问题时,新的纠纷就会随之产生,有时甚至可能导致诉诸法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所以签约的各方就必须信守履约,尽量避免诉讼。
(四)订立法律适用条款
在一些涉外谈判所达成的一些内容中,一般都涉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国际惯例、公约或国家间的条约。这些法律、惯例、条约,对协议的格式、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国际支付等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谈判的协议上,应当订明适用何国法律。通常的情况下,谈判双方应当根据平等的原则、相互磋商,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选择与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的标准据法。
(五)规范协议文本的文字
按照国际惯例,协议的使用文字是谈判当事人国家的法定文字,通常应该是谈判各方所在国的多种文字,并具有相当的效力。而实际上,在目前的许多谈判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那就是许多涉外合同上虽然注明了文字的使用,但仅是一方的文字,这就不仅涉及到签约一方所在国家的尊严,而且难以防止外文释义的出入。所以,在谈判的承诺中,应规定使用同等效力的两种或多种文字文本为宜。
(六)条款是否完备
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具体详细,并具备合同能够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价格、数量、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另外,合同的普通条款也很重要,只有在合同具备起码的条文后,才能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合同的履行,避免争议的发生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合同是否有效
对合同签订是否有效进行审查,有两个角度,一是谈判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否经过合法授权,以及权力范围如何、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二是合同本身的内容有无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部分,如有,必须及时修改、调整、否则便会影响条文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