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定律运用的前提
运用二八定律有着严格的前提假设,离开这些假设来谈论该法则的普遍适用性, 就会导出十分荒谬的结论。
第一,假设具备事前判断关键与非关键事物所需的各种信息,否则就无法有效区别关键少数与一般多数。
管理复杂系统, 如果无法事先确定哪些是少数关键因素,也就不可能提出操作对策。
第二,假设少数关键要素与多数一般要素这两者之间互为独立不相关。
事实上, 在管理系统中,关键少数与一般多数之间往往存在着向互动的相关性。
因此,用对有机系统进行肢解的方式来获取所谓的关键因素, 而把其余的部分均归为所谓的一般因素 ,这种做法非常荒谬。
第三,假设所找到的关键事物或环节等是可调控的,即二八定律所涉及的关键因素是人类群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它是一种人类决策可改变、 可利用的规律。
如果找出的关键因素是管理者及企业力量所不能改变的, 硬要试图违背理性加以改变, 就如同头撞南墙,鸡蛋碰石头, 会成为笑话,其结果将以失败而告终。
从这个角度看,除非管理环境在其存在方式, 发展趋势、运模式、因果关系等方面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可预见、可调控的特性,否则二八定律就只有解释性, 而不具预测性,对管理者来说等于无效。
所以, 关于二八定律, 在使用中应该注意:
要以符合一定的前提假设为先决条件; 要将 80%与20%看成是一个整体。
也就是要在注重20%关键因素的同时,也关注80%非关键因素 ,在两者协调的情况下,提高整个系统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