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的经营管理
行包专列采取定期定量租赁的方式。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均可以参与租赁招标。行包专列可由一个或多个法人共同租用,但每个租用人所租用的车辆不得少于10辆(始发、终到以外的车站除外)。租用行包专列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分别与每个租用人(托运人)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②租用车辆种类、数量。
③租用的时间和区间。
④运费、风险抵押金及缴纳方式。
⑤违约责任。
⑥争议条款。
⑦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行包专列的运费在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之上由合同双方议定。合同签订后实施前,租用方应预先缴纳不少于5日运费的风险抵押金。行包专列使用行李车时,每车按15t计费,装载不得超过17.7t;使用YZ 31 客车时按20t计费,装载时不得超过21t;最高运行速度120km/h。使用P 64 货车时,每车按20t计费,装载不得超过30t,最高运行速度8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