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统计方法
(1)由本港装船运出港口的货物,计算一次出口吞吐量;
(2)由水运运进港口卸下的货物(包括建港物资)计算一次进口吞吐量;
(3)由水运运进港口经装卸又从水运运出港口(包括船—岸—船,船—船)的转口货物,分别按进口和出口各计算一次吞吐量;
(4)凡被拖带或流放的竹、木排,在本港进行装卸(包括拆、扎排)者,分别按进、出口计算吞吐量;
(5)补给国内外运输船舶的燃物料(不包括船用淡水及生活用品),计算一次出口吞吐量;
(6)对邮件及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计算进口或出口吞吐量。
货物吞吐量必须以该船需在本港装卸的货物全部卸完、货物装妥并办完交接手续后一次进行统计。
2.不能计算为货物吞吐量
(1)由同一船舶运载进港,未经装卸又运载出港的货物(包括原驳换拖);
(2)由同一船舶卸下,随即又装上同一船舶运出港口的货物;
(3)由本港装船未运出,复又卸回本港的货物;
(4)本港港区范围内的轮渡、短途运输货物以及为运输船舶装卸服务的驳运量和各码头之间的驳运量;
(5)港口进行疏浚运至港外抛弃的泥沙及其他废弃物;
(6)在同一市区内港与港之间的货物运输;
(7)路过的竹、木排,在港进行原港加固、小排并大排或大排改小排等加工整理的;
(8)渔船或其他船舶直接自江、海、船舶中捕捞运进港口的水产品以及挖掘的河泥。
货物吞吐量是按运输单据上记载的实际重量统计的,其计算单位是吨。在某些情况下如按实际重量计算有困难时,也可以根据船舶装卸情况,合理推算或按船舶吃水估算重量。
3.吞吐量统计的原始资料
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的原始资料是货物运单、货物交接单和昼夜计划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