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报利润的舞弊

2019年9月26日15:48:02企业虚报利润的舞弊已关闭评论

8.违规买卖股票的舞弊

不仅仅是在我国,一般国家在证券业中都有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即使是券商有自营业务,也必须在遵从有关方面的严格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这样做无非是为了避免券商利用自身优势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一个不平等竞争的环境,而在券商违规买卖股票的诸多表现之中,承销证券的承销商违规截留本应公开上市的股票就是比较典型的一种。

有些承销商在承销发行量较少的“热门股票”时,他们并非象正常情况下出售给公众,而是将大部分新发行的热门股票分配给内部人员,如:合伙人、亲属、高级职员及其他证券经纪商,或者等股票价格扶摇直上时再加价出售。1992年发生在深圳的“8•10”事件就是一起股票认购证抽签表发售点利用职权私自截留抽签表的严重事件。

1992年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等数家单位向新闻媒介发布公告,称深圳将发行国内公众股5亿股,发售新股认购抽签表500万张,中签率10%。

由于新股上市转眼就可获得巨利,因此消息一传出,百万股民开始用艰苦卓绝的数十小时奋斗酿造希望之梦。所有的人都在排队上各显神通,为的是买到100元一张的抽签表。可是到了8月10日凌晨,人们的发财梦破碎了,原本有500万张的抽签表短短几个小时就宣布卖光,而千人长队中竟只有30人买到。正当人们悲观失望之时,许多抽签表竟然登台亮相了,只是身价已不同,少则700元,多则1000元,人们不禁要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些表又是从何而来呢?”事件发生后,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原来众多证券承销商们截留私买了大部分抽签表,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触犯了法律法规。尽管这些不法分子最终都获得了严惩,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9.虚假交易的舞弊

虚假交易是指某些大户利用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证券公司开立几个户头,互相转帐,做成虚假的交易记录;或分别委托两个经纪人,由一方买进,另一方卖出,以便拉高或压低股价,从中获利。

例如:某投机者以甲乙丙三个不同的姓名分别在三个不同的证券商处开立帐户,他为抬高某种股票的价格,先以该股票当时的市价(假定每股10元)买入10万股存入甲帐户,然后以每股12元将甲帐户的10万股转入乙帐户,再以每股14元的更高价格从乙帐户转入丙帐户,以造成一种虚假的需求,无形中便把股票价格抬高,以届时再乘高价卖出。反之,投机者亦可用同样的方法将股票的价格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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