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会计是用于企业内部控制的会计,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责任会计的具体形式。但是,无论采用何种责任会计的形式,在组织责任会计核算时,都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
责任会计的核算应以企业内部的责任中心为对象,责任会计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计算和对比分析等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各个不同的责任中心展开。而责任中心承担着与管理权利相当的责任,同时获得对应的经济利益,是一个责权利的统一体。
(二)目标一致原则
企业责任中心内部权责范围的确定、责任预算的编制以及责任单位业绩的考评,都应始终注意与企业整体目标保持一致,避免责任中心片面追求局部利益而影响整体利益,促使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协调一致地为实现企业的总体目标而努力工作。
(三)可控性原则
对各责任中心所赋予的责任,应以其能够控制为前提。在责任预算和业绩报告中,各责任中心只对其能够控制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结果负责,对其无法控制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结果不承担经济责任。在考核时,应尽可能排除责任中心不能控制的因素,以保证责权利关系的紧密结合。
(四)激励原则
责任会计的目的之一在于激励管理人员提高效率和效益,更好地完成企业的总体目标。因此,责任目标和责任预算的确定应当是合理的、切合实际的,经过努力完成目标后所得到的激励和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对应,这样就可以不断激励各责任中心为实现预算目标而努力工作。
(五)及时反馈原则
为了保证责任中心对其经营业绩的有效控制,必须及时、准确、有效地反馈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这种反馈应当是双向的:一方面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各责任中心反馈,使其能够及时了解预算的执行情况,不断调整偏离预算的差异;另一方面是向上级责任中心反馈,以便上级责任中心及时了解所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
(六)例外管理原则
例外管理原则要求责任中心在核算时,对于偏离责任预算的差异应当区别轻重缓急。对于一般合乎预算或者差异很小的问题,可以忽略不计,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差异较大的问题上,这样可以集中精力解决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