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决策的五大要素
第一,辨明问题的实质。
有效的决策人,首先需要辨明问题的性质:这是一再发生的常见问题呢?还是偶然的例外?如果是常见的老毛病,就应依原则来根治;如果是偶然发生的例外,则应该根据情况作个别的处置。
按问题的“发生”情形来说,不仅可简单分为“例常”和“例外”两类,还可将它分成四类。
第一类,十分常见的问题。
第二类,问题虽然是在某一特殊情况下偶然发生,但在本质上仍是一个常见问题。
第三类,真正偶然的特殊事件。
1965年11月间,美国整个东北部地区发生了一次全面停电,这确是一次真正的特殊偶发事件。
又例如20世纪70年代初期,因孕妇服用“泰利多迈”而产生畸形婴儿所造成的悲剧,也属于这一类。
但这一类偶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实在是小而又小。在发生过一次之后可能永不再发生。虽然真正的偶发事件少之又少,但当这样的偶发事件一旦发生时,我们必须自问:这究竟是一次“真正的偶发事件”,还是另一种常见事件的首次出现?
这也就是我们所要介绍的第四类问题:首次出现的常见事件。
就上面所举两例来说:美国东北部地区的停电和“泰利多迈”导致的畸形婴儿,直到今天我们才判定其均为常见事件的首次出现。我们已具备现代化电力技术和医学知识,如果能寻求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这种停电事件和畸形婴儿的悲剧就不至于一再发生。
除了上述第三类的真正偶发的特殊事件之外,其余三类都需要作为一种常见问题解决。换句话说需要制定一种规则、一种政策、一种原则。一旦有了正确的原则,那么一切类似问题都能够妥善解决。换句话说,当问题再度发生时,就可根据原则做出处理。只有第三类真正偶发的特殊事件,才必须个别解决而没有常理可循。
有效的决策者常需花费很多时间来确定问题的属性。否则,就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
我们最常犯的错误在于误将常见问题当作一连串的偶发问题,换句话说,没有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其结果必然是失败与无效。另一种常犯的错误,是误将真正的新问题当作常见问题的重复出现,而采用旧原则处理。
一位有效的决策者,在碰见问题时总是要先假定该问题为常见性质。他总是先假定该问题是一种表面症状,另有其基本的症结所在。他致力于找出真正的问题而不会满足于消除表面的问题。
即使问题确属偶然发生,一位优秀的决策者也会首先怀疑,这是不是另一种新的常见问题的首次出现。
对一位有效的决策者来说,第一步总是先从最高层次的观念方面去寻求答案。如果公司资金不足,他不会先想到发行最易售出的债券。如果他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有赖资金市场的协助,他就会“创造”一类新的投资人,设计一种也许是前所未有的大众资本市场的新证券。如果公司的各部门主管都非常干练,但似乎都不肯听命,他也不会马上想到惩罚典型,而会从最根本的立场建立一种大组织观念。如果他的公司是一个独占性的企业,他会考虑将来是永久保持其为无竞争对手的不负责的企业,还是任其他日被政府接管。两项他都不会接受,而会努力于建立公众管制,走出第三条路来。
在社会生活及政治生活中,常常出现临时措施变得长久有效的情况。这样的例子很多,如英国的旅馆登记制、法国的房屋租赁管制等,这些都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草草创设的。当时都以为至多三五个月便将取消,但经过50年后,这些临时措施仍然实行。当然,这并不是说,有效的管理者永远不会采用临时措施。不过,他往往会反问自己:“如果这临时办法长久持续下去,我是否愿意?”如果他不愿让这种临时措施长久持续,他就会从更基本、更高层次及更广泛的观念上去另谋新路。换句话说,他会建立一项正确的原则。
因此,有效的管理者所做的决策不多,但这并不是因为做一项原则性的大决策需要很长时间的缘故。事实上原则性的决策,通常不会比临时的决策所需的时间更长。这是由于有效的管理者实际上没有做大决策的必要。他既已经设计了一套规则和政策来解决常见事件,就表示这种规则和政策能够对种种问题都适用。西方有一句谚语说:“法律愈多的国家,就是没有好律师的国家。”在那样的国家里,每一个案件都会是一个独特的案件,而不是一般法律下的案件。同理,一位管理者如果天天要做决策,时时要做决策,那么他就会是一个疏懒和无效的人。
第二,解决问题的规范。
决策方法的第二项要素,在于找出解决问题应遵循的规范。决策的最基本目标是什么,也就是说最低限度应达到什么目的?应满足什么条件?若用科学的术语来说,这就是所谓的“边界条件”。一项有效的决策,必须符合边界条件,必须足以达成最低限度的目的。
当边界条件说明得越清楚越精细时,据此而做出的决策就越有效,就越能解决所有必须解决的问题。反之,当边界条件不明确时,所做的决策必将是一项无效的决策。
有效的管理者知道:一项不能符合边界情况的决策,一定是无效且不适当的决策。不符合边界条件的决策,有时会比一项符合“错误的边界条件”的决策更加有害。当然,不符边界条件与符合错误的边界条件,这两者本身都是错误的决策。不过,如果只是边界条件错了,还可能有修正的余地,仍可能转化为有效的决策。如果根本就与规范相反,那就难于补救了。
事实上,边界条件必须思考清楚:必须知道决策什么时候应坚决抛弃。
在各种不同的可能决策中,要想看出哪项决策最具危险(所谓最危险的决策,就是勉强可行的决策,只有在一切情况顺利之下,才可能达成的决策),就必须了解边界条件。但凡每一项决策,都必有其意义。但当我们进一步探究决策所必须满足的规范时,便可能发现各项规范有互相冲突的部分。所以,一项决策至多也只是可能成功而已。若要成功就必须寄望于奇迹,但我们并不能依赖奇迹。
如果一项决策必须同时符合两项互相冲突的规范,那么该项决策根本不是决策,只能寄望于奇迹的发生。
要正确掌握规范和设定边界条件就不能以“事实”为凭,而应根据我们对事实的理解。这是一种具有风险的判断。任何人都难免有错误的决策,事实上任何人也确实会做出错误的决策,但任何人在做决策时,都不能不顾及边界条件。
第三,思考方向的正确性。
决策的第三个要素是研究“正当”的决策是什么,而不再研究“能为人接受”的决策是什么,人往往会有采取折衷办法的倾向。如果我们不了解符合规范及边界条件的“正当”决策是什么,那我们将无法辨别正当的折衷决策和错误的折衷决策,而误入错误的折衷决策中去。
关于决策是否容易被他人接受的问题,如果经常考虑如何能被他人接受,又担心遭人反对,那就完全是在浪费时间,不会有什么结果。世间的事,你所担心的往往永不会出现;而你所未担心的,却可能于一瞬间变成极大的阻碍。这就是说,如果一开始你便自问“这样做恐怕别人不肯接受吧”,那你将永无结果。因为在你这样考虑时,往往就不敢提出最重要的结论,所以你也就得不到有效的和正确的答案。
第四,将决策付诸实施。
决策的第四个要素,是使决策付诸实施。考虑边界条件,是决策过程中最难的一步,使决策付诸实施则是最费时的一步。然而从决策开始,我们就该将行动的承诺纳入决策中去,否则便是纸上谈兵。
事实上,如果一项决策没有列举出一条一条的行动步骤,并将之划定为某某人的工作和责任,那便不能算是一项决策,至多只是一种意愿而已。
使决策付诸实施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考虑:谁应该了解这项决策,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由谁采取行动,这些行动应如何进行才能使实施的人确能实施。尤其是第一项和最后一项,往往最易被人忽略,这样即使有了结果,也会出现偏差。
第五,决策的有效性与实用性。
决策的最后一个要素,是在决策中建立一项资料回馈制度,以便经常对决策所预期的成果作实际的评价。
决策是“人”所做出的;而“人”总免不了犯错误,至多只能在短期内没有错误。即使是最好的决策,也有出现错误的可能;即使最有效的决策,也有时过境迁,归于无用的一天。
自从电脑问世以来,决策的实效性就更加重要了。因为有了电脑,决策人和执行层之间的关系更加疏远了。所以,如果管理者只是坐在办公室,不到工作现场,他的工作与实际情形必将严重脱节。另外,电脑处理的只是抽象资料,而抽象资料必须经常与实况核对才行,否则,电脑必将引人误入歧路。
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决策往往都是以几项假定为根据。这些假定是否已发生变更?是否已不合时宜?而要知道这些,只有亲自检查才最为可靠。同时,假定的东西迟早会过时,世上没有永远不变的事情。
我们常看到许多早该修改的措施却始终没有修改,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管理者不肯亲自去了解情况。企业的决策如此,政府的政策也是如此。我们需要组织化的资料作为回馈。我们需要数字,也需要报告。如果回馈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如果我们不肯亲自察看,那么我们的决策必然会缺乏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