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
仓储保管合同又称仓储合同,是指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托保管的仓储物,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仓储期满将仓储物完好无缺地送还,并由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保管合同的种类
(1)一般仓储保管合同。一般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仓库经营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保管存货人的仓储物,在保管期到期时,将原先收保的仓储物按照原样交还给存货人而订立的仓储合同。该合同的仓储物为确定物或特定物,保管人承担归还原物的明确责任。
(2)混藏式仓储保管合同。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将不同存货人的同样仓储物混合在一起保存。存期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货物返还给存货人,并不需要将原物归还的仓储保管方式称为混藏式仓储。粮食、油品、矿石或保鲜期较短的货物的储藏常用这种仓储方式。由此订立的合同称为混藏式仓储保管合同。混藏式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按照约定数量、质量承担责任,且没有耗损的权利。混藏式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保管仓储物价值的功能。
(3)消费式仓储保管合同。存货人对货物进行存放,同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时,保管人只需将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替代物归还给存货人。存放期间的货物所有权由保管人掌握,货物保管人可以行使所有权。这种方式称消费式仓储,由此而订立的合同称消费式仓储保管合同。消费式仓储的保管人一般具有货物消费能力,如面粉加工厂的小麦仓储、加油站的油库仓储、经营期货交易的保管人等都是如此。仓储物所有权转移到保管人是消费式仓储与其他仓储形式的不同之处,其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保管人承担。
(4)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的仓储经营方式称仓库租赁,由此订立的合同叫做仓库租赁合同。基本的仓储条件、一般的仓储管理,如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由仓库所有人提供,但并不直接对所存放的货物管理。仓库租赁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仓储合同,而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因而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