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2023年3月11日17:14:5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已关闭评论

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1)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仓储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存货人应当支付仓储费。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主要是有偿的,如车站提供的行李保管服务。在公民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大部分是无偿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事后又没有达成关于保管费的补充协议,应推定为是无偿的。

(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仓储合同应签发仓单。保管合同中不存在仓单,保管人可出具收货凭证(或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并在仓单上签名或盖章。仓单与通常的保管凭证的区别在于,仓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仓单可以抵押、转让等,而保管凭证不具有这些功能。

(4)仓储经营人应具有经营资格,而保管人未做限制。从事仓储经营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仓储经营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仓库位置、设施、装卸、搬运、计量等机具应经行业技术规定;仓库安全设施须经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批准许可;有完整的货物进库、入库、存放等管理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因此,仓储经营人具有特殊性,而非商业性的保管人可以是任何人。

(5)仓储合同根据无过错责任确定责任,而保管合同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仓储合同的仓储物应该是动产,而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不局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成立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可以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仓储合同一般是针对商业性货物提供的保管服务。

2.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

(1)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具有相似性。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是对他人的货物提供一定的保管服务,在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该物的合同。不管是仓储合同还是保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具有相似性。

(2)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各自设有专门的分则,但保管与仓储这两种活动具有许多相似性。《合同法》明确规定,凡仓储合同这一章未做规定的,应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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