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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原理,通常指某一领域、部门或科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计划工作作为一种基本的管理职能活动,有自己的规律自然也应有自己的原理。计划工作的主要原理有限定因素原理、许诺原理、灵活性原理和改变航道原理。
1. 限定因素原理
所谓限定因素,是指妨碍组织目标实现的因素,也就是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仅仅改变这些因素,就可以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限定因素原理可以表述如下:主管人员越是能够了解对达到目标起主要限制作用的因素,就越能够有针对性、有效地拟订各种行动方案。限定因素原理又被形象地称为“木桶原理”。其含义是木桶能盛多少水,取决于桶壁最短的那块木板条。限定因素原理表明,主管人员在制定计划时,必须全找出影响计划目标实现的主要限定因素或战略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2. 许诺原理
在计划工作中选择合理的期限应当有某些规律可循。许诺原理可以表述为:任何一项计划都是对完成各项工作所做出的许诺,因而,许诺越大,实现许诺的时间就越长,实现许诺的可能性就越小。这一原理涉及计划期限问题。一般来说,经济上的考虑影响到计划期限的选择。由于计划工作和所依据的预测工作是很费钱的,所以,如果在经济上不合算的话,就不应把计划期限定得太长。当然短期计划也有风险,那么合理的计划期限如何定呢?关于合理的计划期限的确定问题体现在“许诺原理”上,即合理计工作要确定一个未来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长短取决于实现决策中所许诺事务所必需的时间。
按照许诺原理,计划必须有期限要求,事实上,对于大多数情况来说,完成期限往往是对计划的最严厉的要求,此外,必须合理地确定计划期限并且不应随意缩短计划期限,再有,每项计划的许诺不能太多,因为许诺越多,则计划时间越长。如果主管人员实现许诺所需的时间长度比他能正确预见的未来期限还要长,如果他不能获得足够的资源,使计划具有足够的灵活性,那么他就应当断然减少许诺,或是将许诺的期限缩短。例如,如果许诺的是一项投资,他就应当采取加速折旧提存等措施使投资的回收期限缩短,以减小风险。
3. 灵活性原理
计划必须具有灵活性,即当出现意外情况时,有能力改变方向而不必付出太大的代价,灵活性原理可以表述为:计划中体现的灵活性越大,由于意外事件引起损失的危险性就越小。必须注意,灵活性原理就是制定计划要留有余地,至于执行计划,则一般不应有灵活性。例如,执行一个生产作业计划必须严格、准确,否则就会发生组装车间停工待料或在制品大量积压的现象。
对主管人员来说,灵活性原理是计划工作中最重要的原理,在承担的任务重,而目标计划期限长的情况下,灵活性便显出它的作用。当然,灵活是有一定限度的,它有3个限制条件是:
第一,不能总是以推迟决策的时间来确保计划的灵活性,因为未来的肯定性是很难完全预料的,如果我们一味等待收集更多的信息,尽量地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考虑周全,当断不断,就会坐失良机,招致失败;
第二,使计划具有灵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甚至由此而得到的好处可能补偿不了它的费用支出,这就不符合计划的效率性;
第三,有些情况往往根本无法使计划具有灵活性,即存在这种情况,个别派生计划的灵活性可能导致全盘计划的改动甚至有落空的危险。例如,销售计划制定目标过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可能实现不了既定的目标。
如果允许灵活处置,则可能危及全年的利润计划,从而影响到新产品开发计划、技术改造计划、供应计划、工资增长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等许多方面,以致使业的主管人员经过反复权衡之后,不得不动员一切力量来确保销售计划的完成。为了确保计划本身具有灵活性,在制定计划时,应量力而行,不留缺口但要留有余地。
4. 改变航道原理
计划制定出来后,计划工作者就要管理计划,促使计划的实施,而不被计划所“管理”,不能被计划框住。必要时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做出检查和修订。因为未来情况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制定出来的计划就不能一成不变。尽管在制定计划时预见了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制定出相应的应变措施,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一是不可能面面俱到;二是情况是在不断变化;三是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总有一些问题是不可能预见到的,所以要定期检查计划。
如果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就要调整计划或重新制定计划,就像航海家一样,必须经常核对航线,一旦遇到障碍就可绕道而行。故改变航道原理可以表述为:计划的总目标不变,但实现目标的进程(即航道)可以因情况的变化随时改变。这个原理与灵活性原理不同,灵活性原理是使计划本身有适应性,而改变航道原理是使计划执行过程具有应变能力,为此,计划作者就必须经常地检查计划,重新调整、修订计划,以此达到预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