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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年)是德国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是泰罗和法约尔的同时代人,古典管理理论在德国的代表人物。韦伯在管理思想上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理想的行政集权制理论”,被人称为“组织理论之父”。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
马克斯·韦伯指出,任何组织都必须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才能实现目标。只有理性、合法的权力才宜于作为理想组织体系的基础。韦伯明确指出,任何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力基础的,如果没有这种形式的权力,其组织的生存都是非常危险的,就更谈不上实现组织的目标了,权力可以消除组织的混乱,使得组织有秩序地运行。进而,韦伯对权力进行了一系列的划分。
1. 韦伯关于权力类型的划分
(1)传统型权力
传统型权力是以古老的、传统的、不可侵犯的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和正统性为依据的。
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对拥有这种不可侵犯的正统地位的个人的服从。在韦伯的观点中,统治者的权力是绝对的、无限制的,然而,实际上他们的行动仍然受到惯例和习俗所支配,在他们的心目中,传统是不可侵犯的。总之,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是基于统治者占据的统治地位,而统治者行使权力则受着传统的制约。如果他们当中有谁一再违反由传统定下来的规定,将有失去其统治的合法性的危险。
(2)神授型权力
神授型权力是建立在对领袖人物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的。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基于追随者对这种领袖人物的信仰,而不是基于某种强制力量。
神授型权力同传统型权力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既不能依靠传统的惯例,也不能依靠职位的保障,而只能依靠领袖人物的英雄行为和信徒们的信仰来维持其权力,而一旦丧失了信徒们的信仰,这种权力就会崩溃。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点,韦伯指出,这种类型的权力不能作为稳固的政治统治的基础。因为国家日常事务不能依靠领袖的感化和惊人之举,任何持久的政权都不能靠它的公民们对伟大的人物的信仰去维持。
(3)法理型权力
法理型权力指的是依法任命,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
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级制度,这是对确认职务或职位的权力的服从。如果说所有其他类型的权力都是归于个人──不论是族长、君主,还是救世主和革命领袖,则法理型的权力便是归于法规,而不是归于个人。对这种权力的服从,实际上是对合法建立起来的客观秩序的服从。如果把这种服从延伸到行使权力的个人,则只是基于他在组织内所处的地位,因而这种服从也只是对依据法律建立起来的等级制度规定的职位的服从。因此,这种权力是合法的,其范围是由行使权力的人所处的职位严格限定的。
韦伯认为在这3种权力当中只有法理型权力是行政组织的基础,因为这种权力能保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合理性,能按照人的才干来选拔人才,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力。这是保证组织能健康发展的最好的权力形式。
很显然,这3种纯粹形态的权力中,传统型权力的效率较差,因为其领导人不是按能力来挑选,其管理单纯是为了保存过去的传统而行事。神授型权力则过于带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或神圣的启示,所以这两种权力都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只有理性、法律的权力(合法权力)才能作为这种基础。
2. 行政组织理论的内容
韦伯认为,理想的行政管理体制即不同于凭借传统的力量建立的管理体制,也不同于依据神授的权力和服从者对某种神秘启示的信仰建立的管理体制而是依据权力的合理、合法性建立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是由于下列因素构成的,或者说,它具有下列特征。
(1)一个按规则行使正式职能的持续性组织,有明确的权力领域
按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行使权力的单位就叫做行政机关,这种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既存在于大型的私营企业中,也存在于军队、政府中。行政机关按等级系列原则来组织,即每一个下级机关在上一级的机关的监督之下,由下到上,有申诉和表示不满的权力。
(2)建立明确的职能分工
对组织的全部活动进行专业化的职能分工,并依据职能分工确定管理职位,详细规定各个职位的权力和责任范围。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处于管理职位的人。组织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担任一项职务,除了某些必须由选举产生的职位以外,其他管理人员都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都不是终身的,而是可以撤换的。
(3)建立明确的等级制度原则
行政机关按等级系列原则来组织,即每一个下级机关在上一级机关的控制和监督之下,由下到上,有申诉和表示不满的权力。这种申诉是否可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达到等级中不同的上级那里,以及是由上级直接改变申诉的情况或由被申诉的下级机关来作改变,在各种等级系列中是各不相同的。
(4)指导一个机关的行为的规则,可能是一些技术规则,也可能是一些准则。无论是哪一种,为了充分、合理地予以应用,有关人员就必须予以专门训练
因此,一般讲来,只有经过恰当的技术训练的人才有资格成为这种机关中的一员,也只有这种人才能被任命担任公职。所以,一个合乎理性的组织,不论是政治性的、宗教性的、经济性的或其他性质的,其管理当局一般都是由“官员”组成的。
(5)一个合乎理性的组织中,一个重要原则是,管理当局的成员必须完全同该组织的生产资料和管理资料的所有权相分离
与管理当局有关的官员、雇员或员工本身并不拥有个人的生产资料和管理资料。这些资料是由别人以实物或金钱形式提供给他们用的,而官员则要负责对其使用做记载。此外,还有一条原则是,在机关的领域内控制的组织所有财产,同官员私人应用的个人财产也要完全分开。相应地,官员行使职能的“官署”所在地同官员的居住所在地也要完全分开。
(6)在合乎理性的组织中,任职者完全不能滥用其正式的职权
一个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如法官、官员甚至员工所拥有的正式职位的“权力”,按规定不能由官员滥用,它只受有关准则的指导。
(7)业务的处理和传递均以书面文件为准
即使对于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联系的业务活动,也不能以个人之间的口头联系方式做最后处理,而必须通过如指示、通知、申请、报告等各种符合规范的书面文件形式处理。这样就能保证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同时,还可以防止个人处理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和模棱两可的态度,而保证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的规范性。
(8)合法权力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行使
可以看出,韦伯关于理想的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的想法同泰罗的想法非常相似。两者都认为,管理就意味着以知识为依据来进行控制,领导者应在能力上胜任,应该依据事实而不是随意地来领导。
19世纪40年代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组织也变得日益复杂,结构更加精细,社会各种组织的不断扩大,人们才开始注重组织理论,人们才发现韦伯的理论具有非常大的价值。今天,这种管理体制已成为各类正式组织的一种典型的结构,一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并被人们广泛用于各种实践当中,发挥着有效的指导作用,而他的那些精辟的理论观点,也对后来管理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韦伯对管理理论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已得到了西方管理学界的普通承认,并且正在不断地从他的有益探索中得到启发。
综上,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和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等管理思想是相通的,都强调要集中权力,明确劳动分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现垂直领导和职能的相互配合,认为严格管理才能提高效率。他们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基本上仅限于正式组织的结构和管理过程。因此,人们把他们的思想归入一类,称为“古典组织理论”。